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北海市民附高级中学。
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的从事民办高中学历教育的非营利性学校。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接班人,为满足百姓多样化教育需求,促进北海社会与教育发展作出贡献。
本单位校训、校风、育人目标:
校训:成长、健康、快乐。
校风:从今天做起,从点滴做起。
育人目标:使每个人都成为值得社会尊重的人。
第四条 本单位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 本单位的管理机关是北海市民政局;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北海市教育局,登记机关是北海市行政审批局,党组织领导机构是北海市海城区民附学校党委。
本单位接受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单位的办学规模,由本单位根据自身发展情况向业务主管部门申请,并经业务主管部门批准确定。本单位的办学形式为全日寄宿制。
第六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和办学地点是北海市江苏路288号。
第七条 为了规范学校管理,实施依法治校,维护举办者、学校、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学校党组织
第八条 党组织的设立及隶属关系。建立中国共产党北海市海城区民附学校校本部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校本部党支部),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党组织关系隶属于社会组织党委。
第九条 党组织的主要职责。学校党支部是党在学校中的战斗堡垒,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抓好思想政治工作与德育工作作为首要政治责任,全面加强学校党建工作。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十条 党组织书记的产生。 学校党支部设党支部书记1名、副书记1名。书记由学校依照党章和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 党组织在学校法人治理结构中的地位。学校党组织班子与学校决策层、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决策机构、行政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
第十二条 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 由学校党支部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学校党支部参与讨论研究,经党组织会议研究同意后再提交理事会作出决定;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事项,学校党支部把好政治关。建立健全学校党支部与理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以及学校党支部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学校党支部对学校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以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第十三条 党组织机构设置。学校党支部根据工作需要在学校二级单位建立党组织,监督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 巩固马克思主义在学校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师生理想信念根基,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
第十四条 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 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从严教育管理党员。
第十五条 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 意识形态工作。学校党支部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抓好学生德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学生学习生活各环节,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学校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
第十六条 党建工作保障。健全党的工作部门,设立党支部办公室,配备专职党务工作人员1人,兼职党务工作人员1人,从事党的组织、宣传、纪检等方面工作。落实党建经费、活动场所等方面的保障机制,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
第三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十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北海市海城区民附学校。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举办者按照本单位章程的规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应尽的义务。
本单位举办者的变更,应由举办者提出,并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机关核准。
第十八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300万元;出资者:北海市海城区民附学校,金额:300万元,出资率:100%。
第十九条 本单位的办学层次(业务范围):
全日制普通高级中等教育(依法凭相关资质许可证方可开展活动)。
第四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5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理事会由举办者代表、校长、本单位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共同组成,理事总人数为5名。其中,校长1名,党组织负责人1名,教职工代表1名,举办者代表2名。
理事每届任期4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理事会理事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理事会中的党组织负责人为本单位党委(支部)书记;理事会中的教职工代表由本单位教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理事会中的举办者代表人数及人选均由举办者按本章程相关规定予以推举。如举办者因其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履行理事推举义务,无法向理事会推举新的举办者代表,导致理事会换届选举无法进行的,应由前一届理事会中的举办者代表共同代为推举新的举办者代表理事;如举办者因其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履行理事推举义务,无法向理事会推举新的举办者代表,导致理事会中单个举办者代表理事更换无法进行的,应由现任理事会中的举办者代表共同代为推举新的举办者代表理事。
担任本单位理事会理事,应符合如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关注教育,有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经历,或具有教育、法律、管理、财经等某方面的工作经历与专业知识,具有学校重大事务判断与决策能力;
(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
(三)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故意犯罪记录或者教育领域不良从业记录。
任期内若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即失去理事资格:
(一)已不具备本章程规定的担任本单位理事基本条件的;
(二)所担任的职务(如校长、党组织负责人)发生变化而失去理事资格的;
(三)理事会中的教职工代表或举办者代表因身份发生变化或其他利益关系等原因已失去“代表”资格的;
(四)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理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或连续三次不按本章程规定进行理事会决议表决的;
(五)本人申请辞去理事职务的。
失去理事资格需经理事长确认,并及时将失去理事资格人员名单与原因告知全体理事。同时,理事会应按照本章程规定,敦促各方按相应程序推举新任理事会成员予以补足。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学校年度或学年工作计划;
(三)制定学校财务制度,筹集办学经费,审核年度或学年预算、决算;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校长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校长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方案;
(九)批准学校人事制度、工资分配制度等重要规章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十一)本单位名称、办学层次和类别的变更;
(十二)应提交理事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应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二十四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二十五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变更举办者;
(二)聘任、解聘校长;
(三)修改学校章程;
(四)制定发展规划;
(五)审核预算、决算;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二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主持校长责任目标学年考评及副校长年终考核;
(三)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四)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行校长责任目标管理,本单位校长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与行政管理职权,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按学校发展规划拟订校长责任目标、年度或学年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经理事会批准的校长责任目标、年度或学年工作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决定副校长职数;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七)主持拟定年度或学年财务预算,并执行经理事会批准的年度或学年财务预算方案;
(八)完成理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本单位校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校长任职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并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理事任职基本条件;
(二)有同类型学校三年以上副校长、校长任职经历,拥有校长任职资格证,能胜任校长岗位工作;
(三)熟悉并认可本单位所倡导的价值观与校园文化,在本单位在职时间不少于两年;
(四)身体状况良好。
发生如下情形之一时,应解除校长职务:
(一)已不符合校长任职基本条件的;
(二)校长责任目标学年考评结论为不合格或连续三学年为基本合格的。
从理事会做出解聘校长决定之日起,校长即失去学校法定代表人资格,此时,学校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兼任,直至理事会做出重新聘任校长决定之日止。
第三十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3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监事会中的举办者代表担任。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由举办者代表、本单位党组织代表、本单位教职工代表共3人组成。监事会中的举办者代表由举办者确定,监事会中的本单位党组织代表由本单位党组织按组织程序确定,监事会中的本单位教职工代表通过教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本单位理事及其近亲属、校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校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校长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四)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 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校长。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三十八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九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二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五)根据本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业务主管机关批准的;
第四十五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本单位理事会决定终止办学,或出现法定事由必须终止时,应当提前向政府有关部门申报,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并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对学校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学生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按照学校与其他个人、组织、单位签订的相关合同、协议,支付应付款项或提前解除合同所需支付的违约金;
(四)偿还其他债务。
第四十六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本单位清偿完毕本章程第三十六条所述费用及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应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组织举办教育事业,不得擅自分配或挪作他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七条 本单位自登记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22年1月10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北海市民附高级中学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