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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博文高级中学章程

2024-02-26 18:46     来源:北海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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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自主办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北海市博文高级中学

第三条学校地址:北海市银海区新世纪大道与云南路交汇处(商城雅居二期东侧)

第四条办学方向:学校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培养学生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本学校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北海市民政局,直接接受北海市教育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六条 党组织的设立及隶属关系。建立中国共产党北海市博文高级中学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支部),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共北海市委员会教育工作委员会。

第七条 党组织的主要职责。学校党支部是党在学校中的战斗堡垒,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抓好思想政治工作与德育工作作为首要政治责任,全面加强学校党建工作。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八条 党组织书记的产生。学校党支部设书记1名。书记由学校依照党章和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选举产生。

第九条 党组织在学校法人治理结构中的地位。学校党组织班子与学校决策层、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决策机构、行政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

第十条 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由学校党支部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学校党支部参与讨论研究,经党组织会议研究同意后再提交理事会作出决定;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事项,学校党支部把好政治关、建立健全学校党支部与理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以及学校党支部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学校党支部对学校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以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第十一条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从严教育管理党员。

第十二条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学校党支部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抓好学生德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学生学习生活各环节,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学校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

第十三条党建工作保障。健全党的工作部门,配备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从事党的组织、宣传、纪检等方面工作。落实党建经费、活动场所等方面的保障机制,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

第三章   业务范围

十四本学校的业务范围

(一)办学层次:全日制高中学生,学制三年

(二)办学形式:向北海市招生

(三)开办资金300万元

(四)办学范围:高中一至三年级

(五)招生对象:北海市辖区及外省市来北海市务工人员子女

十五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与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实行重大活动报告制度,重视信息化建设,逐步做到通过互联网向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重大事项。

  组织和机构

第十六条北海市博文高级中学是普通高中(非营利性),学校设立理事会,举办者张义飞为法定代表人。

(一) 举办者依法享有以下义务与权利

举办者有严格依法管理学校的义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保证教育质量。

同时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章程制定权。举办者依法有权制定学校章程。但要修改章程并不能仅凭个人意志修,而是必须通过决策机构的相关程序来实现。

2.决策与管理权

举办者有权参与民办学校的办学与管理。依据《民促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举办者有权依据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参加或派员参加学校决策机构。同时,举办者亦可通过出任学校校长等职务,在章程授权的范围内行使相应的决策权、管理权。

3.薪资报酬权

举办者担任民办学校董事长、校长等职务的,不仅可以参与学校的经营管理,还可以通过学校的薪酬制度或董事会决议,获取与岗位、职责、业绩相匹配的工资、福利和奖金等。

4.知情权

举办者作为民办学校的出资人,了解、掌握学校办学、管理活动、财务状况等重要信息是其应享有的合法权益。

(二) 办者的变更

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的,应当签订变更协议,但不得涉及学校的法人财产,也不得影响学校发展,不得损害师生权益;现有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变更的,可以根据其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与继任举办者协议约定变更收益。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通常有四个步骤:

1.由举办者提出;

2.必须财务清算;

3.经学校内部决策机制同意;

4.经审批机关核准。

其中,内部决策表决需按《民促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经2/3以上理事会或董事会组成成员同意方可通过,另外《举办者变更协议》亦是举办者变更过程的必要要件。

(三) 举办者的权益转让。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将其出资份额部分转让给他人,或者通过合作办学的形式,将学校的经营管理权、取得合理回报权转让给他人,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应认定有效。

十七 学校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决策监督机构是理事会。

  第十 学校决策监督机构(理事会)的产生、人员构成、任期及议事程序和规则

(一) 首届理事会由举办者推选,理事会由理事长、理事、校长、财务人员、教职工代表等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校理事会成员应具备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第二届后的理事会由举办者推选与民主选举相结合方式产生。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可连选连任。

(二)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由举办者负责召开,举办者因故不能出席时,应指定或委托其他成员负责召开;经三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理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出席方才有效。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提前一周通知全体成员,会议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四)理事会会议由成员行使表决权,理事会会议的决议需经三分二以上成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五) 理事会职责

1)根据举办者提名,通过理事会会议形式聘任与解聘校长。

2)制定学校的发展规划,批准学校年度工作计划

3)督促筹集和合理使用办学经费,审核学校的预算、决算。

4)决定学校教职员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5)管理学校的资产。

6)修改学校章程,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7)决定接受捐赠。

8)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9)罢免和增补校理事会成员。

10)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六)第一届理事会组成:

张义飞,身份证 ****2219600618**** (系该学校举办者,由举办者为该校100%出资)

张忠贤,身份证****8419640505****(董事)

李相宽,身份证****3019690714****(校长)

孙业彪,身份证****2219731016****党支部书记)及学校工作人员代表

孙益辉,身份证****2519620615****(执行校长兼教学副校长)

莫远冰,身份证****0119701217****财务会计)等组成

第十学校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学校办公室、德育处、教务处、后勤处等若干个行政工作部门。

学校校长的产生、任免

二十学校校长的罢免应由理事会决议,理事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有效,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方生成有效决议。理事会决议生成后,报北海市教育局核准后实施。

二十一学校校长、法人行使下列职权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

组织实施学校的发展规划,拟订学校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执行理事会决议。

管理学校事务,组织实施教育教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由校长安排。

提请聘任或解除学校副校长、其他部门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由校长决定。

聘任和解除教职工,实施奖惩制度。

负责向理事会作出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二十二 校长因故不能行使职权时,可委托副校长(或校长助理)代理行使其职权。     

  教学和行政管理

二十三 学校行使下列职权

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制定和修改学校规章制度,设置学校内部管理机构。

(三)根据章程规定的办学层次、类别设置,自主招生,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根据学校规章制度实施奖励或处分。

(五)对受教育者颁发学业证书。

(六) 聘任教师及职工,确定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根据学校规章制度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由法人代表,校长决定。

(七)根据规定确定和调整课时收费标准

(八)管理和使用学校设施和经费。

(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正常教育教学活动不得非法干涉。

(十)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十四学校应当履行的义务

(一) 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二) 依法组建党、团组织,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 学员学习期满,应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颁发学业证书。

(四) 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 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及标准,代办费使用应出具清单。

(六) 按有关部门的规定,按时、正确完成各类报表,上报各类材料,接受管理;主动配合相关部门的检查、评估和年检。

(七) 学校组建教代会、家长委员会,依法接受各类监督。

二十五建立、健全和执行行政管理、教学管理、学籍管理、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和学校各岗位职责,依法治教。

二十六实行全员聘任制。校长聘任教师和其他职工,签定聘任协议(合同)后上岗。

二十七聘任政治素质高、师德好、具备任教资格及具有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称、有一定教育教学经验的教师任教。聘任政治素质高、懂业务、责任性强的管理人员任职。

第二十建立教学档案、每年二月份将上一年的教学档案按档案目录分类装订归档。

  财产、财务管理

    第二十 学校存续期间,依法管理和使用财产,其财产归学校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学校的积累主要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和学校进一步发展。举办者在学校正常的工作下,可以进行分配和校外其他教育投资。对接受捐赠款项,专款专用,并向社会公示。

   三十 依法建立和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经费使用审批制度,票据管理制度和退费规定。聘用有专业资格的财会人员。学校财务工作接受教职工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

  三十一 独立设立银行账号,进行财务核算,并按照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设置会计账簿,按学期制作会计报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会计年度报表和会计报告,报区有关管理部门。

   三十二学校的收费项目应经市教育局、市物价局批准并公开公布。

  三十三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学校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资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

   三十四民办学校自行终止、剩余财产处置办法。

(一) 下列情形,民办学校自行终止办学。

1.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2.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3.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二) 民办学校终止时,剩余财产要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根据终止情形的不同,清算分为以下几种:

1.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民办学校组织清算;

2.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

3.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风险提示:对民办学校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1.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2.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3.偿还其他债务。

    附则

三十五学校依照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使学校各项工作有章可循。

三十六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悖,一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为准。

三十七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市教育局批准后实施。本章程执行中的解释权属北海市博文高级中学。

三十八本章程修改的启动、审议程序,以及章程的解释权归属理事会。

第三十 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北海市博文高级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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