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自主办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北海市东方外国语高级中学。
第三条 学校地址:北海市工业园运河北路22号
第四条 学校性质:自愿举办,从事教育事业、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
第五条 学校办学规模:40个高中教学班,学生总数:2100人,教职工总数142人(其中教师人数118人)。
第六条 办学层次:普通高中教育。
第七条 办学形式:全日制寄宿制高级中学。
第八条 学校举办者:陈家乾
举办者权利:
(一)依法制定学校章程,负责推选民办学校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组成人员;
(二)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参加或者委派代表参加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并依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行使相应的决策权、管理权;
(三)依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
(四)举办者可以依法募集资金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所募集资金应当主要用于办学,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举办者义务
(一)举办者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二)举办者不得利用办学非法集资,或者以赞助费等名目向学生、学生家长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与入学关联的费用;
(三)举办者不得侵占学校法人财产或者非法从学校获取利益;
(四)举办者不得与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进行关联交易,或者与其他民办学校进行关联交易损害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师生权益;
(五)举办者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
(六)举办者不得干扰学校办学秩序或者非法干预学校决策、管理;
(七)举办者不得擅自变更学校名称、层次、类型和举办者;
(八)举办者不得有其他危害学校稳定和安全、侵犯学校法人权利或者损害教职工、受教育者权益的行为;
(九)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
第九条 办学宗旨: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培养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外语特长,为高一级学校输送合格的学生。
第十条 发展定位:把学校办成一所有自己特色的、在市内有知名度的民办高中,努力办成全国民办教育优秀学校。
第十一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陈家乾
第十二条 学校开办资金:300.5万元;出资者:陈家乾,金额:300.5万元。
学校经北海市行政审批局批准后,到北海市民政局办理非企业法人登记。
第二章 办学范围
第十三条 学校业务范围:
(一)高中阶段教育;
(二)办学形式:全日制寄宿制高级中学;
(三)招生区域:面向全国各地,不受户口限制。
第三章 党的建设
第十四条 党组织的设立及隶属关系。建立中国共产党北海市海城区东方外国语学校支部(以下简称学校党支部),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国共产党北海市海城区教育工作委员会。
第十五条 党组织的主要职责。学校党支部是党在学校中的战斗堡垒,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抓好思想政治工作与德育工作作为首要政治责任,全面加强学校党建工作。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十六条 党组织书记的产生。学校党组织设书记1名。书记由学校依照党章和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选举产生。
第十七条 党组织在学校法人治理结构中的地位。学校党组织班子与学校决策层、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决策机构、行政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
第十八条 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由学校党支部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学校党支部参与讨论研究,经党组织会议研究同意后再提交理事会做出决定;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事项,学校党支部把好政治关。建立健全学校党支部与理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以及学校党支部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学校党支部对学校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以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第十九条 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从严教育管理党员。
第二十条 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学校党支部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抓好学生德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学生学习生活各环节,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学校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
第二十一条 党建工作保障。健全党的工作部门,设立党政办公室,配备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从事党的组织、宣传、纪检等方面工作。落实党建经费、活动场所等方面的保障机制,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
第四章 管理体制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实行校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理事会是学校决策机构,理事会成员为5人,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共同组成。理事会组成成员如下:
理事长:陈家乾(举办者)
副理事长:封子和(校长)、吴少雄
理事:庞梅坤(党组织负责人)、林春秀(教职工代表)
第二十三条 学校理事会每届任期3年,因无法履行职责经举办者提议可中途调整理事人选。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校长任期责任目标、待遇,聘任、考核、解聘校长;
(二) 决定学校的发展规划及建设规划;
(三) 审核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及年度工作计划执行情况;
(四) 决定学校内部机构设置;
(五) 决定教职工工资方案;
(六) 决定经费筹措方案及年度财务预算,组织学校年度财务审计;
(七) 制定和修改学校章程;
(八) 决定学校的合并、分立、变更、终止;
(九) 决定学校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执行理事1名,执行理事常驻学校代表理事会行使权利,理事长和执行理事由举办者指定产生。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长或执行理事认为有必要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应当召开理事会议。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议由理事长或理事长委托执行理事主持,理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理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二十八条 召开理事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通知全体理事。
第二十九条 召开理事会,应有理事全体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出席。理事会决议必须超过参加会议人数二分之一时方可有效。
第三十条 学校理事会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参加会议理事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及建设规划;
(四)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第三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理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字,并对理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会议记录由专人存档保管。
第三十二条 学校校长任职条件:
(一) 符合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校长资格的要求;
(二) 能完成由举办者提出并经校理事会决定的校长任期责任目标。
第三十三条 校长任期责任目标应明确的内容:
(一) 聘任年限;
(二) 校工及举办者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三) 任期内及每学年办学规模、教师队伍、教学质量、安全责任、办学结余等方面的具体目标;
(四) 工资、资金标准与发放方式以及其他待遇标准;
(五) 任期期满及年度考核办法;
(六) 解聘及续聘条件;
(七) 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十四条 校长职权:
(一) 执行理事会决定,完成校长任期责任目标;
(二) 制定学校招生政策及方案,主持学校招生工作;
(三)实施学校发展规划;
(四)拟订和执行学校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五)决定教职工聘任和解聘,并实施奖惩;
(六)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七)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八)完全承担学校安全及规范办学的相关法律责任;
(九)负责理事会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五条 校长产生办法:
(一)公开招聘
其程序如下:
1、成立由理事组成的校长聘任考核小组,执行理事任组长;
2、由考核小组对应聘者进行考核;
3、考核合格后报理事会批准,由理事长与应聘者签订校长任期责任目标书。
(二)举办人推荐
其程序如下:
1、由举办者一名或几名出资者推荐校长人选;
2、由执行理事审核被推荐人条件及资质;
3、审核合格后报理事会同意,并由理事长与被推荐人签订校长任期责任目标书,推荐人予以担保。
第五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三十六条 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等诸方面全面和谐发展,且学有所长,使学生在道德情操,品行意志,体魄心理,兴趣特长等方面都达到一个较高的水平。
第三十七条 坚持以教学为中心,不断更新教育观念,大力开展教学研究,积极改进教学方法,探索考试改革办法,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提高教学质量。
(一)鼓励和支持教师加强教育理论、教学业务和现代教育技术的学习,全面提高教师队伍素质。
(二)加强教改研究工作,积极引进教改成果,大力推广本校教改经验。加强学生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的培养和训练,注意发现和培养学生特长,着力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三十八条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组织教育教学活动,进行教育教学管理,在执行国家课程方案的前提下,学校有教材选用、课程设置自主权。
第三十九条 加强教学管理,认真组织教学质量评估活动,认真抓好备课、上课、课外辅导和考试等各个环节的管理。
第六章 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四十条 学校经费来源:
(一)投资人出资;
(二)学校学费收入;
(三)接受政府资助;
(四)接受国内外爱心人士或单位的捐赠。
第四十一条 学校存续期间,其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四十二条 学校存续期间,出资人不得抽逃注册资金。
第四十三条 学校接收的资助或捐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与资助人或捐赠人的约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学校财务负责人由举办者派遣,对举办者负责,接受理事会领导,服从校长工作安排,其工作表现和服务态度由执行理事和校长共同考核,其考核结果决定工资待遇与去留。
第四十五条 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六条 学校理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七条 学校的资产管理,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和自身监督。
第四十八条 学校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对民办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规章制度
第四十九条 学校基本制度有:
(一)学校人事管理制度;
(二)学校教学管理制度;
(三)教师管理制度;
(四)学生管理制度;
(五)财务管理制度;
(六)安全管理制度;
(七)卫生管理制度;
(八)其他规章制度。
第八章 学校终止
第五十条 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
(一)连续两年未招生;
(二)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
(三)其他事由。
第五十一条 学校终止前,须按章程规定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学校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终止,并将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交回审批机关予以销毁,同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与终止程序
第五十三条 学校章程的修改,须由学校理事会决议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五十四条 学校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停办的,由理事会决议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五十五条 学校举办者变更,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批准。学校举办者变更的,应当签订变更协议,但不得涉及学校的法人财产,也不得影响学校发展,不得损害师生权益。举办者为法人的,其控股出资人和实际控制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举办民办学校的条件,控股出资人和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应当报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
第五十六条 学校的举办者变更的,可以根据其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与继任举办者协议约定变更收益。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须经学校的理事会决议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理事会。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如有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相抵触时,以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为准。
第六十条 本章程自审批机关备案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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