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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林业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2023-11-28 17:30     来源:北海市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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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主动公开

第一条 为做好本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是指本局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采取有效方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三条 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遵循及时、准确的原则公开政府信息。

第五条 本局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予以主动公开:

(一)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二)属于本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规定的公开内容,按照规定的时限,及时准确公开。

(三)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六条 本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方式包括:

(一)北海市政府门户网站本局子站点http://www.beihai.gov.cn/xxgkbm/bhslyj/index.shtml。

(二)微信公众号、微博。

(三)新闻发布会、政府公报、报刊、广播、电视以及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等。

(四)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形式。

第七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本局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拟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按照《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第九条 本局建立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发布的信息涉及其他部门的,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十条 本局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会及时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十一条 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局属单位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依申请公开

第十二条 本局建立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渠道,为申请人依法申请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承办公开申请事项的科室(单位),是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办理公开申请的答复工作,并对答复程序和内容负责。

第十三条 本局政府信息公开书面申请主要采用申请表形式,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北海市林业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开展依申请公开工作。申请人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以当面口头提出,由本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接收人代为填写。

《申请表》包含以下信息: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第十四条  本局通过以下途径,接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一)当面提交。申请人可以到本局办公室现场填写《申请表》,连同身份证件的复印件一同当面交予工作人员。

(二)邮寄信函。申请人下载打印填写《申请表》后,与身份证件的复印件一同通过信函方式邮寄至本局办公室。

(三) 在线申请。通过北海市政府门户网站北海市林业局子站点在线提交《申请表》。

(四)其他可确定接收并经双方确认的途径。

第十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承办科室(单位)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并告知答复期限自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局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十六条 本局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二)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本局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局办公室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三)申请人通过在线申请的以市政府网管中心转至本局之日起为申请之日,通过其他需要双方确认的途径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第十七条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并做好记录。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答复时限内。

第十八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承办科室(单位)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本局不予公开。本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承办科室(单位)提出是否公开的意见。承办科室(单位) 认为需要公开的,按程序报批审定后答复申请人;承办科室(单位)决定不公开的,应当提出理由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九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承办科室(单位)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申请理由合理的,但是无法在《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局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本局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局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本局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八)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本局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可以不予提供。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行政机关可以告知获取的途径。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第二十四条 收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更正要求,经本局核实,对于属实的应当予以更正并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本局职能范围的,可以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提出。

第二十五条 本局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根据国家制定的有关办法收取信息处理费。

第二十六条 对向本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公民,申请接收人可以在申请现场提供必要的帮助和便利。

第二十七条 对于多个申请人提出的相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且该政府信息属于可以公开的,承办科室(单位)商局办公室,按程序报批后将该政府信息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

对本局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申请人认为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建议将该信息纳入主动公开范围的。按程序报批后及时主动公开。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文件下载: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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