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姓名:徐言松 性别:男 出生日期:1980年3月9日
经依法查明,徐言松在未取得林地使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于2023年2月,在福成镇门头村委会旺牛岭村九狼山岭承包的林地上(2023年度国家森林督查银海区第一期5号图斑),种植茄瓜等农作物,面积8.3亩。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1份,现场检查(勘验)示意图1份,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等证据为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的规定,构成毁林开垦的行为,毁林开垦林地面积8.3亩。
2023年7月31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北林罚权告字〔2023〕第9号《林业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主动配合调查,并主动停止了林地上种植农作物的违法行为,本机关决定对徐言松处以下行政处罚:
责令徐言松3个月内恢复该林地的植被。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8月8日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