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姓名:杨明朝 性别:男 出生日期:1978年4月5日
地址:福成镇花铺村委******农庄
经依法查明,杨明朝在未取得林地使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于2022年2月擅自在福成镇花铺村委六山岭林地(国家森林督查第二期银海区111号图斑)搭建4排集装箱板房和1个车棚,占用林地面积711.88平方米。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1份,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等证据为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2023年7月23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北林告〔2023〕16号《北海市林业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当事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单位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五日内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关于规范涉林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衔接工作的意见》(桂林发〔2022〕20号)的规定,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测算为10元/平方米,鉴于杨明朝主动配合调查,本机关决定对杨明朝处以下行政处罚:
1. 责令杨明朝在3个月内恢复该林地的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 对杨明朝恢复该林地(占用林地面积711.88㎡)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0元/㎡)一倍的罚款,合计柒仟壹佰壹拾捌元捌角整(711.88㎡×10元/㎡=7118.8元)罚款。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北海市农林水利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领取缴款单到中国农业银行北海市银河支行银行(账号:20708801040000677 )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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