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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林业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北林罚〔2024〕8号)

2024-03-22 1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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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庞某某,男,X族,19XX年XX月XX日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地址: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


经查,当事人庞某某于2023年4月在没有取得国家保护野生植物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从网上购买国家二级保护植物金毛狗蕨一株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北海市林业局询问笔录1份、北海市林业局勘验、检查笔录1份,北海市林业局现场图片资料1份、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购买记录截图1份。上述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具有关联性,能够相互印证,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2024年3月14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北林告20248号《北海市林业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本机关拟决定对庞禄轩处以下行政处罚:

1. 没收庞某某非法购买的国家二级保护植物金毛狗蕨一株;     

2. 对庞某某处购买金毛狗蕨价格(29.6元10倍的罚款,合计贰佰玖拾陆元整(296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和第六十三条之规定,你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视为你放弃上述权利。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当事人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北海市银河支行银行(账号:20708801040000677 )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3月22日

执法机关地址:北海市长青东路52号                                              

联系电话: 0779-320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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