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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上半年北海市旅游市场典型案例

2025-08-15 11:49     来源:北海市旅游文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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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持续规范旅游市场秩序,震慑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切实维护游客合法权益,北海市旅游文体局聚焦旅游市场突出问题,集中查办了一批旅游市场案件,有力维护了游客和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营造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为深化行业规范建设,强化典型案例警示与指导作用,营造安全舒适的旅游市场环境,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案

案情:2025年1月9日,北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收到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转来旅游市场网络监测舆情线索。结合线索材料,经调查核实,许某未取得导游证为北海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接待的旅游团队提供了导游服务,许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该规定,北海市旅游文体局对许某作出罚款人民币3000.00元的行政处罚,并予以公告。

案例提示:旅游行业的规范有序发展离不开每一位从业者对法律法规的遵守,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是严重扰乱旅游市场秩序并侵害游客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导游作为为游客提供服务的直接人,其资质的合法性直接关系到游客的旅游体验和安全保障。北海市旅游文体局温馨提示,为保证旅游品质,广大旅游者在行程中可要求导游提供其资质证明,发现有违法线索可反映给旅游主管部门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二: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案

案情:2025年1月9日,北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收到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转来旅游市场网络监测舆情线索。经调查核实,北海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在接待胡某等游客越南四天三晚游行程中,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北海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规定,依据该规定,北海市旅游文体局对北海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800.0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责任人员窦某处罚款人民币2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提示:旅行社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出团前应登录全国旅游服务监管平台对导游的资质进行认真审核,确保带团导游证件合法有效。

案例三: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案情:2025年2月17日,北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收到上级单位交办的问题线索,根据问题线索反馈及执法人员核查,2025年1月12日至13日,刘某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招徕、组织林某某等2名游客参加“漫步下龙湾四天三晚游”。刘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北海市旅游文体局对刘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160.0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提示:随着暑期旅游旺季到来,各类保健品销售企业、户外俱乐部以及一些培训机构打着免费旅游、研学旅游的旗号,通过微信群、公众号等方式,发布非法旅游线路产品,组织、接待游客外出旅游。上述组织、单位或个人并未办理旅行社经营许可,不具备旅行社经营资质,更不能为游客提供人身财产安全保障。北海市旅游文体局提醒广大市民、游客特别是老年群众和未成年人,旅游出行应当选择合法正规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旅游过程中应保存可能导致自身权益受损的相应凭证,遇到纠纷请及时向旅游主管部门咨询或投诉。

案例四: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案

案情:2025年2月27日,北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发现“低价游遇嚣张导游”舆情信息。经核查,北海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将刘某等6名游客交由桂林某地接旅行社接待,未向桂林某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北海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北海市旅游文体局对北海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作出停业整顿3个月的行政处罚。

案例提示:旅行社不支付或不足额支付接待费用,可能导致接待社降低接待服务标准,未经游客同意擅自加点或诱骗购物,直接损害游客的合法权益。

案例五: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案

案情:2025年3月20日,北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收到桂林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线索移交函》,来函反映该支队在网络巡查中发现“低价游遇嚣张导游”舆情,该舆情反映的团队组团社涉及广西某国际旅游有限公司。经核查,广西某国际旅游有限公司将肖某等16名游客交由桂林某地接旅行社接待,未向桂林某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广西某国际旅游有限公司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北海市旅游文体局对广西某国际旅游有限公司作出停业整顿3个月的行政处罚。

案例提示:广大旅游消费者随团旅游的,要选择合法正规旅行社报名出行,选择的旅游产品不要一味追求便宜低价,要坚决抵制零负团费的诱惑,谨防“低价游”陷阱,更好地保障自身安全和合法权益。

案例六: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案

案情:2025年3月17日,北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收到北海市市域社会治理网格化指挥中心转来关于广西北海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未与旅游者蔺某萍签订旅游合同的投诉材料。结合投诉材料,经调查核实,广西北海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存在未与蔺某萍签订旅游合同的违法行为。广西北海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行为违反《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北海市旅游文体局对广西北海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提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的规定,旅游合同是维护双方合法权益、化解旅游纠纷最重要的依据之一,旅行社在行程前必须与游客签订规范的旅游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案例七:擅自委托他人代为提供导游服务案

案情:2025年4月19日,北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合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集中办案检查组在对北海市某购物店的旅游团队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车辆桂E2***8的团队游客无随团导游提供导游服务的情况。经查,广西**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接待由海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的旅游团队,委派的导游是范*伟。4月19日范*伟因家人身体不适,在未告知广西**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提供导游服务的情况下,擅自将该团队的导游服务工作委托给导游张*(另案处理)。范*伟擅自委托他人代为提供导游服务的行为违反了《导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北海市旅游文体局对范*伟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的行政处罚。

案例提示:擅自委托他人提供导游服务可能造成团队服务质量不达标、安全隐患增加、行程被更改或压缩,极易引起投诉纠纷,游客在发现团队擅自更换导游时应及时举报或投诉,以共同维护良好的旅游市场秩序。

案例八:私自承揽导游业务案

案情:2025年4月19日,北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合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集中办案检查组在对北海市某购物店的旅游团队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车辆桂E2***8的团队游客无随团导游提供导游服务的情况。经查,广西**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接待由海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的旅游团队,委派的导游是范*伟(另案处理)。4月19日范*伟因家人身体不适,将该团队的导游服务工作委托导游张*负责。导游张*未经旅行社委派,接受范*伟个人的委托开展导游服务工作,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北海市旅游文体局对张*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仟(1000.00)元并暂扣导游证7日的行政处罚。

案例提示:导游人员应加强对旅游法律法规的学习,未经旅行社委派而私自承揽导游业务是严重违反旅游法律法规的行为,需承担巨大的法律风险和责任。

望广大旅游从业者以案为鉴,守法经营,共同守护北海旅游市场的纯净与繁荣;广大旅游消费者要选择合法正规旅行社,审慎选择不合理的低价旅游产品,以更好地保障自身安全和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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