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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涉案物品管理工作,保障涉案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我局起草了《北海市旅游文体局涉案物品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予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和建议,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公示期为2025年11月18日—12月3日。期间您有任何意见和建议,可通过邮件、信函形式反馈并留下真实姓名、地址、联系电话、邮编。
反馈单位:北海市旅游文体局(海城区贵州路35号)
邮 编:536000
电话:0779-3034930
邮箱:bhlywtj3036302@163.com
北海市旅游文体局
2025年11月18日
北海市旅游文体局涉案物品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海市旅游文体局涉案物品的保管和处置工作,保障文化市场秩序,防止国家财产损失,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财政部关于印发〈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涉案物品的保管、移交、处置等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涉案物品,是指北海市旅游文体局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下简称:执法机构)在文化市场执法检查过程中依法作出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抽样取证措施、行政处罚罚没等决定,或者其他部门移交,或者依据人民法院生效裁定、判决等取得的物品,包括但不限于非法出版物(含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违法经营的文化艺术品(含书画、雕塑、古玩等)、用于非法经营的专用设备(含放映设备、点歌系统、音响、广告牌、宣传资料)等。
第四条 在执法检查中依据本规定取得物品的,必须按照法定的权限、范围和条件、程序、时限,履行相关法律手续,出具相应法律文书。
第二章 涉案物品保管
第五条 涉案物品实行统一管理,由执法机构具体负责实施。执法机构应定期对仓库进行安全检查,确保物品妥善保管,防止损坏、丢失、调换等;每半年对物品进行一次清点。
第六条 需要作为证据继续使用的,由执法机构进行内部保管,做好物品登记。
第三章 涉案物品处置
第七条 执法机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处置涉案物品。
第八条 对应当随案件移送的涉案物品,由执法机构制作执法文书、涉案物品清单,并由接收部门核验和签字确认。
第九条 对应当返还原主或者当事人的涉案物品,由执法机构按相关规定通知原主或者当事人在六个月内前来领取;原主不明确的,应当采取公告方式告知原主认领。在通知原主、当事人或者公告后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对涉案物品进行处理。遇有特殊情况的,可酌情延期处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第十条 对应当罚没的涉案物品,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十日内,由执法机构统一入库保管;当事人法定诉讼期限届满或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生效裁定、判决后,对涉案物品按其属性进行处置。
第十一条 罚没物品的处置方式:
(一)对除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买卖的物品、按国家规定另行处置外,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公开拍卖。
(二)对属于国家规定的专卖商品等限制流通的罚没物品,应当交由归口管理单位统一变卖,或者变卖给按规定可以接受该物品的单位。
(三)对依法没收的文物,应当移交国家或者省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由其指定的国有博物馆、图书馆等文物收藏单位收藏或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四)对罚没物品难以变卖或者变卖成本大于收入,且具有经济价值或者其他价值的,应当报送市级财政部门,经市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可以赠送有关公益单位用于公益事业。
(五)对淫秽、反动物品,非法出版物,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其他有社会危害性的物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物品,应当予以销毁。
(六)对涉密物品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进行处置。
(七)对罚没物品无法直接适用以上规定处置的,与市级财政商有关部门后,提出处置方案,报上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每半年开展一次罚没物品处置工作。
第十三条 对涉案物品的处置,由执法机构具体负责,北海市旅游文体局政策法规科、市场管理科共同参与并确认。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在涉案物品管理处置工作中,存在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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