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强化财 政资金兜底线保基本的职能作用,引导扶持社会力量参与发展养 老服务,加快提升养老服务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 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52号)、《广 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 康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 6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进一步 促进民间投资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23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粤桂协作优惠 政策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10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养老服务补贴包括民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民办养
老机构运营补贴、养老机构从业人员岗位津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民办养老机构,是指由企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个人或其他社会力量利用非政府性资金举办,并经民 政部门备案,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 数在10张以上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的养老机构从业人员,是指在民政部门备案的养
─2─
老机构中从事养老护理工作的人员(不含事业单位在编人员).
第四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办养老机构,可以申请建设 补贴、运营补贴:
(一)依法办理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或企业法人登记手续, 取得养老机构备案回执或在有效期内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
(二)符合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 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等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
(三)获得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一级等级及以上;
(四)接受补贴的养老机构不得改变其养老服务性质,不得 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业务;
(五)取得房屋产权证或签订5年(含)以上《房屋租赁合 同》,或签订《公建民营运营协议》;
(六)与入住老年人签订6个月以上的服务协议;
(七)各项管理制度健全,服务规范;
(八)正常使用广西智慧养老服务平台,机构床位、老年人 等基础信息准确真实,更新及时;
(九)申请年度内无火灾、食物中毒等安全责任事故或重大 服务纠纷。
第五条 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建设、公建民 营模式的养老机构,参照本办法给予建设补贴、运营补贴。
第六条 民办养老机构新增床位经民政部门核定后,按照下 列标准给予建设补贴:
(一)属于自建或购置并取得产权证的养老设施,按核定的 新增床位数给予每张床位5000元补贴。
(二)属于租赁且租期5年(含)以上的养老设施,按核定
的新增床位数给予每张床位3000元补贴。
(三)采取公建民营模式经营管理的养老设施,装修及设施 设备由运营方投资的,按核定的新增床位数给予每张床位3000元 补贴。
第七条 获得普惠养老城企联动专项行动投资补助资金的项 目床位,不予发放建设补贴。
第八条 民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为一次性补贴,养老机构自 运营之日起,当新增床位收住老年人的平均收住率(平均收住率= 每天实际收住的老年人累计数/床位数×实际运营天数)达30%时 给予补贴。
第九条 收住以下5类人员之一的民办养老机构可以申请运 营补贴:
1.60周岁(含)以上特困人员; 2.60周岁(含)以上低保对象; 3.低保边缘家庭中的60周岁(含)以上老年人; 4.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的60周岁(含)以上老年人; 5.60周岁(含)以上困难职工。
第十条 运营补贴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MZ/T039-2013)、 《广西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桂民规〔2020〕2
号)的评定结果和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5类人员数量,按照下列 标准执行。
入住的5类老年人 能力等级
养老机构等级 轻度 失能 中度 失能 重度 失能
备注
一级(原一星级) 60 90 120
单位: 元/人月
二级(原二星级) 70 100 130
三级(原三星级) 80 110 140
四级(原四星级) 90 120 150
五级(原五星级) 100 130 160
第十一条 采取旅居式、会员制运营模式或直接售卖养老床 位使用权的,不予发放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
第十二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养老机构从业人员,可以申 请岗位津贴:
(一)持有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或参加养老护理员职 业技能培训并获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且从事一线养老护理工作;
(二)与养老机构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派遣协议,并且由供 职机构或劳务派遣单位缴纳社会保险;
(三)供职机构及本人无欺老、虐老行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 人人身和财产权益行为。
第十三条 申请岗位津贴的养老机构从业人员,工作满1年 的,从第2年起,每人每月补贴50元;工作年限每增加1年,月
岗位津贴增加50元;工作年限10年以内(含10年)的,最高补 贴至每月300元;连续工作10年以上的,每人每月补贴400元。 从养老机构离职且不再从事养老护理工作超过6个月的,工作年 限按再次从业时间起算。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的在编人员,不予发放从业人员岗位津 贴。
第十五条 养老服务补贴资金从自治区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 中安排解决。建设补贴、运营补贴发放到养老机构,从业人员岗 位津贴发放到养老护理员个人。
第十六条 申请养老服务补贴以一年为一个周期(上年7月1 日至当年6月30日).
第十七条 申请民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民办养老机构运营 补贴的养老机构,应于当年7月15日前向备案或许可的民政部门 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养老机构备案回执或在有效期内的《养老机构设立许 可证》;
(二)《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补贴申请表》(见附件1、2);
(四)《不动产权证书》,或5年(含)以上《房屋租赁合
同》及租金支付凭证,或《公建民营运营协议》;
(五)现有养老机构改建、扩建的新增床位,还需提交工程 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和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备案凭证).
第十八条 申请岗位津贴的养老机构从业人员,应于当年7 月15日前通过其目前在职的养老机构向所管辖的民政部门提出补 贴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养老机构从业人员岗位津贴申请表(见附件3);
(二)劳动合同或劳务派遣协议(属于劳务派遣的,应提交 个人、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三者之间的相关合同);
(三)供职机构或劳务派遣单位缴纳社会保险凭证;
(四)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五)申请人承诺书(见附件4);
(六)用人单位向所管辖的民政部门转交材料时,还应提交 本单位的承诺书(见附件5).
第十九条 养老服务补贴由机构和个人通过广西智慧养老服 务平台自愿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传相关材料。民政部门依照属 地管理原则及时受理,核查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必要时要到实地 核查,并在广西智慧养老服务平台逐级完成补贴审核、审批,对 基础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自治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 将所需资金列入下一年度补助市、县(市、区)转移支付资金预 算。设区市、县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自治区补贴资金下达 后的3个月内将补贴资金及时拨付到位。
第二十条 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定期对养老服务补 贴资金申报和拨付情况进行检查,对骗取、冒领、截留、挪用补 贴资金的养老机构以及弄虚作假、骗取补贴的从业人员取消补贴
资格,依法追缴已经发放的补贴资金,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 单位和个人列入失信名单。
第二十一条 依据《广西养老机构星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 (桂民发【2016】43号)在星级评定有效期内的养老机构,养老
机构星级可对应《广西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桂 民规【2020】2号)评定的相应等级。
第二十二条 2019年11月15日以后备案的民办养老机构新 增床位经民政部门核定,按照本办法给予建设补贴。运营补贴、 从业人员岗位津贴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给予补贴。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民政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负责 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附件: 1.建设补贴申请表
2.运营补贴申请表
3.养老机构从业人员岗位津贴申请表
4.申请人信用承诺书
5.用人单位信用承诺书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