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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民发〔2022〕141号北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海市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2-11-28 16:30     来源:北海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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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民政局,涠洲岛旅游区社会事务局:

根据《北海市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实施方案》要求,为进一步规范项目管理,细化工作流程,确保提升行动项目工作顺利开展,现将《北海市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积极推进落实,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2022年11月25日

北海市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

项目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细化工作流程,确保提升行动项目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北海市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实施方案》(编号20220105)等有关规定,现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工作任务。面向全市经济困难的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建设不少于1508张家庭养老床位,提供3016人次以上居家养老上门服务。

第三条  对象范围。居住在北海市合浦县、海城区、银海区、铁山港区、涠洲岛旅游区范围内,具有北海市户籍且年满60周岁(含)经济困难的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均为实施对象。

失能等级需按照民政行业标准《老年人能力评估标准》(MT/T039—2013)评估认定。经济困难人群是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人群。

第二章提供主体和资质条件

第四条家庭养老床位建设机构(以下简称“建床机构”)

(一)家庭养床位建设涉及的适老化改造、智能化改造、老年用品配置等,各县区、涠洲岛旅游区民政部门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选取家装、通讯、科专业化企业或养老服务机构提供。

(二)建床机构应满足以下条件:依法登记成立的企事业单位或民办非企业单位,近两年内未纳入社会失信名单、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配备养老护理、康复服务或社会工作等方面从业资质或能力的专业服务团队;具备家庭养老床位建设、相应设施设备安装和智能设备与广西智慧养老服务平台接入的服务能力。

第五条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

(一)服务机构由各县区民政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选取一家或多家依法登记,有能力、有经验的养老服务机构,以及经营范围和组织章程中包含养老服务种类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提供。

(二)服务机构应满足以下条件:当地依法登记,具备相应资质,近两年内未纳入社会失信名单、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群体信访事件;能够按照相关服务标准配备养老护理、康复服务或社会工作等方面的专业团队人员,为服务对象提供相应服务;服务机构按照相应程序确定,能响应所在区域相应服务需求。

第三章建设标准和服务标准

第六条建设标准。主要包括居家适老化改造与智能化设备配置。

(一)居家适老化改造。建床机构根据评估结果,经与老年人及其家属协商同意,参照《北海市家庭养老床位建设设施设备指导清单》(见附件1)对老年人住所的卧室、卫生间、浴室等经常活动的位置进行必要的适老化改造。以养老床位为中心,配置照护服务所需的康复器具、辅助设备,使居家环境基本满足失能老年人居家养老安全需求和服务条件。

(二)智能化设备配置。建床机构根据评估结果,经与老年人及其家属协商同意,参照《北海市家庭养老床位智能化设备指导清单》(见附件2)为养老床位配置必要的智能化设备,原则上应包括网络连接、紧急呼叫、活动监测等接入广西智慧养老服务平台,提供服务内容详情功能,实现“家庭+机构”的服务安全保障,切实增强老年人居家生活的安全性、便利性和舒适性。

第七条  服务标准。服务机构参照《北海市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指导清单》(见附件3),根据老年人的身体状况和服务需求,合理设置服务套餐,为有相关需求但未建立家庭养老床位的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出行、清洁、起居、卧床、饮食等生活照护以及基础照护、健康管理、康复辅助、心理支持、委托代办等服务。本项目提供居家养老上门服务的1人次是指项目执行时间内须为同一位服务对象累计提供30次以上居家养老上门服务。

第四章资金保障

第八条家庭养老床位建设补助。根据床位建设及设施设备购置费用,给予建床机构每张床位不超过4500元(涠洲岛旅游区不超过5000元)的一次性补助,按照实际产生金额结算。同一家庭有2名(含)以上老年人建床的,对共同使用的适老化、智能化改造设施设备不再重复补助。

第九条居家养老上门服务补助。经评估符合条件的老年人,由签约服务机构提供上门服务。居家上门服务费由各县区参照当前养老服务同类市场服务价格确定,补助标准原则上不高于500元/人/月。补助资金按购买服务协议直接拨付给提供服务机构。

第五章项目实施

第十条各县区、涠洲岛旅游区民政部门根据实施对象范围,摸排辖内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及其建设家庭养老床位、享受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意愿,经过申请、评估、公示等环节,拟定实对象名单,组织项目实施。

具体实施流程如下:、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可由其本人、家属、监护人或代理人通过居住地社区(村)向街道(乡镇)提出建设家庭养老床位或居家养老上门服务申请,填写《北海市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居家养老上门服务申请表》(见附件4),由街道(乡镇)审核,县(区)级民政部门审批。

(二)评估。各县区、涠洲岛旅游区民政部门委托相关机构按照《老年人能力评估》(MZ/T039-2013)标准对通过申请的老年人能力、医疗照护、居住环境、建床与上门服务需求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确定享受补贴类型。

(三)公示。通过评估认定,确定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名单在社区(村)进行公示。

(四)签订协议。

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建床机构与其本人、家属、监护人或代理人签订家庭适老化改造、智能化改造相关协议,约定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内容。

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服务机构与其本人、家属、监护人或代理人签订居家养老上门服务相关协议,约定服务计划、服务套餐、服务方式、服务标准等,建立投诉反馈机制,做好服务安全预案与风险事项告知。

(五)建设家庭养老床位或提供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建床机构根据签约内容,为服务对象开展家庭适老化、智能化改造等;服务机构根据服务协议约定,组成服务团队,为签约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并根据服务对象身体状况和照护需求,与服务对象或其家属、监护人商议及时调整服务计划。

(六)项目验收。项目完成后,各县区、涠洲岛旅游区民政部门自行组织对辖区养老床位建设及居家养老上门服务进行验收。市民政局委托第三方绩效评价机构对各县区、涠洲岛旅游区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和取得的成效进行评价。

第十一条终止。家庭养老床位或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项目终止∶(1)签约服务对象去世;(2)签约服务对象变更居住地无法继续提供服务;(3)签约服务机构被依法依规责令停业整顿、关停或其他原因无法继续提供服务;(4)经老年人能力评估复评,服务对象身体状况不再符合享受政府相关补贴条件的;(5)双方协议约定或其他妨碍服务持续开展的情形。

第十二条变更。出现上述第2种情形的,服务对象可向现居住地街道(乡镇)提出申请,重新就近签约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机构,由属地县(区)民政部门进行审核审批。家庭适老化改造和智能化改造不再重复享受;出现第3种情形的,由属地县(区)民政部门帮助服务对象重新选定服务机构。

第十三条宣传推广。各县区、涠洲岛旅游区要积极组织辖区各有关部门、街道(乡镇)、社区(村)多渠道、多形式开展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政策及实施情况的宣传,增强项目的社会知晓率和影响力。积极引导建床机构、服务机构、老年人以及家属广泛参与,营造有利于项目实施的良好氛围,协同提升居家养老的功能和水平,满足老年人居家养老愿望及需求。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各县区、涠洲岛旅游区民政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21〕56号)要求,切实加强项目资金的预算执行和监督管理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项目资金。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以适当方式体现“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和中国体育彩票”标识。

第十五条各县区、涠洲岛旅游区民政部门要指导实施机构严格按照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要求开展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和居家养老上门服务,为签约老年人建立服务档案,将老年人基础信息、申请信息、评估信息、床位信息、设备信息(含适老化及智能设备)、服务协议、服务数据等录入“金民工程”系统,并同步纳入广西智慧养老服务综合平台进行统一监管,围绕服务质量、资金有效使用、服务满意度评价等方面制定切实可行的项目监管措施。

第十六条各县区、涠洲岛旅游区民政部门要对居家养老上门服务运行情况、服务机构的质量、服务满意度等进行检查与监督,每两个月按照服务对象总数5%的比例回访辖区内的服务对象,并做好回访记录。

第十七条各县区、涠洲岛旅游区民政部门要加强项目跟踪监测和质量评估,对不符合规定建设家庭养老床位、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满意度低的,应要求实施机构限期整改或收回已发放的项目资金。

第十八条各县区、涠洲岛旅游区民政部门要建立独立的账务核算制度,加强对补贴专项资金的管理,自觉接受各级民政、财政部门的监督,不得挤占、挪用补贴资金,并每月向市级民政、财政部门提供财务报表。

第十九条各县区、涠洲岛旅游区民政部门应根据金民工程“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版块采集信息(见附件6)要求,收集家庭养老床位建设情况、家庭养老床位质量管理、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提供情况、居家养老上门服务质量管理相关信息,2022年12月15日前、2023年6月15日前向市民政局提交任务进展、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等项目情况报告。并于2023年6月20日前联合建床机构、服务机构,收集整理工作台账资料,撰写工作总结,迎接国家、自治区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的项目验收。

第二十条  服务机构依托统一的信息平台,及时更新老年人健康档案,并根据老年人身体状况的变化及时调整服务计划。每月应至少开展一次自查,将服务质量、服务对象满意度、安全风险防范机制等内容纳入运营月报。

第二十一条市民政局要加强项目监管,联合市财政局不定期组织专项检查。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由北海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1.北海市家庭养老床位适老化改造设施设备指导清单

2.北海市家庭养老床位智能化设备指导清单

3.北海市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指导清单

4.北海市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居家养老上门服务申请表

5.北海市家庭养老床位建设验收表

6.金民工程“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版块采集信息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