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振兴局 | 成文日期: |
标 题: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自治区乡村振兴局 广西银保监局 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 自治区财政厅 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关于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发文字号:桂乡振发〔2022〕15 号 | 发布日期:2023年02月15日 |
桂乡振发〔2022〕15 号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局,人民银行广西区各市中心支行、各县(市、区)支行,各银保监分局,区直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优化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贷款流程,缩短申请贷款时间,及时满足脱贫户和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春耕备耕贷款需求,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治区乡村振兴局、广西银保监局、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自治区财政厅、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对《广西壮族自治区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管理办法》(桂乡振发〔2021〕14号)中的贷款受理、贷款调查等内容进行了修订,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将《广西壮族自治区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村级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队原则上应在 3 个工作日完成审核。审核不通过的,村级工作队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其说明原因。审核通过的,由村、乡(镇)、县级农业农村(或乡村振兴)部门对贷款申请事项进行公示 3 天(可同时进行公示),无异议后,县级农业农村(或乡村振兴)部门将申请表提交县级放贷银行受理。”修改为“村级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队原则上应在 5 天内完成审核以及对贷款申请事项公示 3 天、报当地乡镇政府汇总、将审核情况反馈贷款申请人等工作。乡镇政府原则上应在 3 个工作日内将各村上报的《申请表》汇总报送县级农业农村(或乡村振兴)部门。县级农业农村(或乡村振兴)部门对贷款申请人身份进行审核,原则上应在 3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申请表》递交县级放贷银行受理。如果县级审核不通过的,原则上应在完成审核后的 2 个工作日内电话向贷款申请人反馈审核结果并说明审核不通过的原因,同时通知贷款申请人所在乡镇政府、村级工作队。
二、将《广西壮族自治区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放贷银行应在收到申请表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向贷款申请人书面说明原因。”修改为“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放贷银行应在完成调查后的 3 个工作日内向贷款申请人书面说明原因并向村级工作队报备。”三、各放贷银行可结合实际,加大科技手段运用,通过人脸识别、短信验证、电子签字等方式切实提升办理贷款的便捷性,降低贷款户办理成本,提高放贷效率,有效解决如贷款异地面签等困难。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期限与桂乡振发〔2021〕14号文件保持一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振兴局
2022 年 4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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