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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农业农村局部门部分)》 政策解读

2023-12-22 16:25     来源:北海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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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编制背景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健全行政裁量基准。根据《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基准的通知》(桂农厅规〔2023〕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23〕5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的管理条例,研究制定本基准。

我局于2023831日印发《北海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北海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农业农村局部门部分)》(北农规〔20231号)。同年自治区对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有了新的要求,需要再次调整和制定相应地方性法规的行政裁量权基准。我局按照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相应要求和标准,对相关裁量内容进行调整完善,于2023年12月22日印发了《北海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北海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农业农村局部门部分)》(北农规〔20232号)

二、主要内容

《自由裁量权基准农业农村局部分》主要是针对《北海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处罚情形内,在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一) 项规定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和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处罚幅度内,分别制定了不予处罚、从轻或减轻、较轻、一般、较重、情节严重处罚情节,对应设定了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处三千元以上一万二千元以下罚款;减轻处罚:依法在法定行政处罚的最低限度以下作出处罚;较轻:处三千元以上一万二千元以下罚款;一般:处一万二千元以上(不含本数)二万一千元以下罚款;较重:处二万一千元以上(不含本数)三万元以下罚款;严重:责令停业整顿,处六万元以上(不含本数)十万元以下罚款。《自由裁量权基准农业农村局部分》制定了更明确、更具体、操作性更强的自由裁量权基准。

三、实施时间

本裁量基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北海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北海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农业农村局部门部分)》(北农规〔2023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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