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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北海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填报人:张庆东 电话:3201500日期:2024.5.1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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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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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北农罚〔202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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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案 |
韦静 |
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 |
罚款;当事人韦静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第三项的规定: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 (一)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 (二)疫区内易感染的; (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 (四)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 (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六)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 因实施集中无害化处理需要暂存、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并按照规定采取防疫措施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转第一百条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当事人韦静违法经营货值金额人民币4200元,货值金额不足5万元,且到案后,已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违法,可以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基准》第二章第五节序号52之违法情节较轻处罚标准规定处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韦静处罚如下: 1、责令当事人韦静关闭海城区开江村委黄屋村一个铁皮大棚内屠宰活动; 2、没收84公斤生猪产品; 3、罚款人民币840元。 |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北海市农业农村局 2024.5.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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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北农罚〔202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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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可业经营假兽药案 |
莫可业 |
经营假兽药 |
罚款。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经营具有效预防水产动物肠炎,烂鳃等疾病地衣芽孢杆菌(饲料养殖添加剂),属于假兽药,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第三款的规定:禁止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和假、劣兽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决定对当事人莫可业处罚如下: 1、责令当事人莫可业关闭经营销售假兽药活动; 2、没收5包地衣芽孢杆菌(饲料养殖添加)产品; 3、以2.5倍罚款人民币212.75元; 4、没收非法所得60元。 |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北海市农业农村局 2024.5.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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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