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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实施细则

2025-03-09 16:35     来源:北海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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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公正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北海市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局行政机关以及局属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各科室各单位”)。

第四条政府信息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各科室各单位应明确承担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的组织机构,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理顺工作关系。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策法规科是全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局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是全局保密工作部门,负责信息公开发布保密审查工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负责提供政府信息公开的公开发布、维护、数据汇总、技术保障。局机关纪委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文件制定科室和单位根据“谁执法谁普法”原则,负责编撰政府信息公开材料,按时限按程序进行主动公开。

第二章 公开的主体和范围

第六条 本局制作的政府信息以及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并由本局保存的政府信息,由本局负责公开;本局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局机关内设科室,以本局名义负责履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本局局属单位北海市社会保险经办中心、北海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北海市人事考试管理中心、北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属于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负责与其所履行的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两个以上的科室和局属单位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制作的科室和单位负责以本局名义进行公开。

第七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范围:

(一)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文件或制度,应主动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意见反馈及意见采纳情况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对于涉及工资拖欠、社会保障、就业创业等方面群众密切关注的舆情,具体工作牵头科室和单位应当及时作出回应。

(三)内设机构及下属单位设置、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领导信息等政府信息。权责清单、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办事指南等权力配置和办事服务信息;

(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十四五”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规范性文件和相关政策,规范性和政策文件应附带政策解读,重点围绕政策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和解读的问题开展实质性解读,准确传达政策意图,增强解读效果;

(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发展统计信息,行政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双随机、一公开”等信息;

(六)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及标准,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七)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八)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及其招投标情况;

(九)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十一)公务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十二)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八条 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的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向本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九条 建立完善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维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秩序。

(一)本局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二)对移交档案馆及档案工作机构的政府信息予以公开时,应依照有关档案管理法规执行。

第十条 本局作出的决策、制定的规定或者编制的规划、计划、方案等,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在制定过程中应当将草案向社会公开,充分听取公众意见。

第十一条 政府信息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三)本局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二条 对本细则第七条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采取符合该信息特点的形式予以公开,可以通过北海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北海人才网、北海人社微信公众号等网络形式公开,同时结合新闻发布会、政府公报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进行公开,有条件的科室和单位应当在办事窗口和办公场所通过设立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形式公开,其中主要网络公开方式如下:

(一)北海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北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页面

(二)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

(三)北海人才网

(四)北海人社微信公众号。

第十三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编制和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是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便公众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关键。

(一)应当编制本局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是指本局在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程序上的说明,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二)应当编制属于应当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目录。政府信息目录是指本局在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内容上的具体说明,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三)应当编制本局属于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目录。

(四)应当适时更新本局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目录,并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服务中心、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报刊、广播等途径予以公开。

第四章 监督与保障

第十五条局政策法规科和局属各单位承担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的科室应定期对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六条本局应当于每年3月31日之前或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时间内向市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并公布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第十七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本局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

(三)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五)其他由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要求的内容和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局有关科室和单位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直接向局政策法规科和机关纪委举报投诉,局政策法规科和局机关纪委应当汇报分管领导并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局有关科室和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本局和有关局属单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 各科室各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机关纪委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四)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六)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其他行为。

2022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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