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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申请人王军、高德伍与你单位劳动人事争议案(案号为:北海劳人仲字〔2025〕第496-497号),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答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庭审纪律告知书、风险告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告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提供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本委定于 2025年4月28日上午8时30分在北海市深圳路49号北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3)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你单位逾期未参加庭审的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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