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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申请人张景云、庞晓岚、周秀娟、蔡小婷、杨丽娜、钟娟娟与被申请人北海市海城区维一餐饮娱乐酒吧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委北海劳人仲字〔2025〕第517-522号仲裁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北海劳人仲字〔2025〕第517-522号仲裁决定书,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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