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类别 |
子项 |
政策内容 |
标准 |
实施对象 |
享受条件 |
政策依据 |
1 |
就业 |
就业 |
企业或社会组织吸纳毕业生、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以上人员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
2000元/人 |
吸纳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人员就业的企业和社会组织 |
吸纳毕业年度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人员就业,与之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 |
国办发〔2023〕11号 |
2 |
企业或社会组织吸纳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就业补贴 |
每人每年2000 元 |
吸纳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的企业或组织 |
吸纳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就业,并与之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依法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满6个月的 |
桂人社规〔2022〕3 号 | ||
3 |
就业帮扶车间带动脱贫劳动力就业补贴 |
每人每年2000 元 |
吸纳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的就业帮扶车间 |
与脱贫劳动力签订劳务协议或承揽合同,在1年内累计工作不少于6个月并给付不低于6000元劳动报酬的 |
桂人社规〔2022〕3 号 | ||
4 |
就业券补贴 |
2000元 |
企业 |
企业吸纳“就业券”持券人员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就业券”持券人每年使用“就业券”不得超过2次。 |
桂人社规〔2022〕3 号 | ||
5 |
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
就业服务补助600—1000元/人;给予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补贴最高3万元/场。 |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 |
组织农村劳动力和登记失业人员到企业就业,协助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开展线上招聘活动,按照招聘会规模最高可按3万元/场的标准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
桂人社规〔2022〕3 号 | ||
6 |
新招用员工补贴 |
300元/人,每家企业补贴最高20万元。 |
企业 |
鼓励企业新招用员工,对在2023年2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新招用首次在桂就业员工(首次在区内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员工,劳务派遣单位的劳务派遣、劳务外包人员除外),并为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的企业,按照每人3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新招用员工补贴,每家企业最高补贴20万元,相关补贴从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
桂政办发〔2023〕10号 | ||
7 |
就业见习补贴 |
每人每月1500元-2000元 |
1.毕业学年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中职院校(含技工院校)毕业生; |
经人社部门审核认定为就业见习基地,按规定吸纳见习人员的 |
桂人社规〔2020〕5号 桂人社规〔2022〕3 号 | ||
8 |
培育劳务品牌奖补 |
自治区级劳务品牌培训示范基地奖补100万元,自治区级劳务品牌专家工室奖补10万元,自治区级劳务品牌龙头企业奖补30万元。 |
培训机构、专家工作室、企业。 |
按程序经自治区认定的自治区级劳务品牌培训示范基地、自治区级劳务品牌专家工室、自治区级劳务品牌龙头企业,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相关财务规定支出。 |
桂人社规〔2022〕3 号 | ||
9 |
公益性岗位 |
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 |
原则上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2倍,不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
农村脱贫家庭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无业可扶的劳动力 |
农村脱贫家庭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无业可扶的劳动力,符合招用条件。 |
桂人社规〔2022〕3 号 | |
10 |
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 |
非营利性公共服务类、公共管理类岗位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3倍,且不高于用人单位支付的岗位人员工资标准;经营性单位岗位补贴标准为600元/人/月。 |
就业困难人员 |
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距离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外。累计安置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 |
桂人社发〔2020〕7号 | ||
11 |
就业 |
创业 |
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创业扶持补贴 |
5000元/户 |
毕业年度和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 |
首次在设区市辖区内创办小微企业,所创企业自注册登记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含)以上的。 |
桂人社规〔2022〕3 号 |
12 |
农民工、返乡入乡创业人员创业扶持补贴 |
5000元/户 |
农民工、返乡入乡创业人员 |
创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各类经营主体的农民工,以及在乡镇及以下(不含城区、县城所在乡镇)创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各类经营主体的返乡入乡创业人员,所创经营主体自注册登记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含)以上,且带动3人(含)以上法定劳动年龄内人员年度内就业半年的。 |
桂人社规〔2022〕3 号 | ||
13 |
求职创业补贴 |
上一年度一类地区最低月工资标准的80% |
毕业学年的高校毕业生、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毕业生 |
残疾、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或属于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脱贫户家庭、特困人员(孤儿) |
桂人社规〔2022〕3 号 | ||
14 |
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场地、水电、物业补贴 |
不超过1500元/月 |
入孵经营主体(孵化企业) |
与创业孵化基地签订场地租用合同的孵化企业,可按实际发生成本申请场地、水电、物业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
桂人社规〔2021〕5 号 | ||
15 |
创业孵化基地管理服务补贴 |
1.3万元/户 |
创业孵化基地 |
对经认定授牌的创业孵化基地,每扶持一户孵化企业成功运营一年并带动3人以上就业的,按1.3万元/户的标准予以管理服务补贴,服务每户孵化企业可享受管理服务补贴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
桂人社规〔2021〕5 号 | ||
16 |
创业 |
创业孵化基地孵化服务补贴 |
2000元/户 |
创业孵化基地 |
创业孵化基地每成功孵化一户创业团队,按每户2000元的标准给予基地一次性孵化服务补贴。每个基地每年享受孵化服务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
桂人社规〔2021〕5 号 | |
17 |
创业孵化示范基地 |
获评自治区级的给予50万元;获评国家级的给予100万元。 |
自治区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国家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 |
经评选认定的自治区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国家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 |
桂人社规〔2021〕5 号 | ||
18 |
农民工创业园建设奖补 |
给予持续性建设资金扶持 |
自治区级农民工创业园 |
经认定的自治区级农民工创业园 |
桂人社规〔2022〕3 号 | ||
19 |
就业 |
培训 |
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
初级工1800元/人、中级工2500元/人、高级工4000元/人、技师6000元/人、高级技师8000元/人、专项职业能力证书800元/人。 |
困难家庭劳动者、高等学校和职业院校应届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肄)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上人员简称“五类人员”) |
自主选择我区范围内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通过项目制参加标准职业(工种)就业技能培训后取得相应证书 |
桂人社规〔2022〕3 号 |
20 |
就业技能培训补贴(项目制非标准职业或工种) |
200元/人•天,单次不超过1000元/人 |
困难家庭劳动者、高等学校和职业院校应届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肄)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上人员简称“五类人员”)、灵活就业人员 |
困难家庭劳动者、高等学校和职业院校应届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肄)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上人员简称“五类人员”)、灵活就业人员通过项目制参加非标准职业(工种)就业技能培训 | |||
21 |
岗位技能培训补贴 |
初级工1800元/人、中级工2500元/人、高级工4000元/人、技师6000元/人、高级技师8000元/人、专项职业能力证书800元/人 |
企业或培训机构 |
组织职工开展转岗转业培训和技能提升培训后取得相应证书的 | |||
22 |
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 |
中级工5000元/人•年、高级工6000元/人•年、技师8000元/人•年、高级技师10000元/人 |
企业技能岗位在职职工 |
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后取得相应证书的 | |||
23 |
创业培训补贴 |
800-1800元 |
困难家庭劳动者、高等学校和职业院校应届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肄)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上人员简称“五类人员”) |
通过项目制培训方式,参加创业培训后取得相应证书 | |||
24 |
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 |
3100-5000元 |
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 |
取得相应证书 | |||
25 |
职业技能培训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 |
300-1000元/人; |
困难家庭劳动者、就业困难人员、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肄)业生中的农村学员 |
参加职业技能培训 |
桂人社规〔2022〕3 号 | ||
26 |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
按鉴定收费标准 |
困难家庭劳动者、高等学校和职业院校应届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肄)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上人员简称“五类人员”)(不含劳动预备制、职业院校在校生) |
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或创业培训鉴定取得相应证书 | |||
27 |
社会保险 |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
单位招用或公益性岗位安置的,按实际缴费额度补贴。实现灵活就业后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不超过其实际缴费2/3的补贴。 |
单位或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 |
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缴费额度补贴;对实现灵活就业后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不超过其实际缴费2/3的补贴。 |
桂人社规〔2022〕3 号 | |
28 |
就业 |
社会保险 |
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
对招用毕业年度或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的中小微企业或社会组织,按实际缴费额度补贴。灵活就业后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不超过其实际缴费2/3的补贴。 |
中小微企业或社会组织或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 |
招用毕业年度或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或社会组织,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对灵活就业后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给予不超过其实际缴费2/3的社会保险补贴, |
桂人社规〔2022〕3 号 |
29 |
脱贫劳动力社会保险补贴 |
实际缴费额度补贴 |
企业或社会组织 |
吸纳脱贫劳动力就业,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
桂人社规〔2022〕3 号 | ||
30 |
企业新增岗位社会保险补贴 |
每个新增岗位每月不高于500元,每个企业每年享受该项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
企业 |
在我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的企业 |
桂人社规〔2022〕3 号 | ||
31 |
社会保险补贴 |
社会保险促就业 |
失业保险金 |
我区最低工资标准一类的90%,最高应低于我区最低工资标准一类; |
参保的失业人员 |
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含15年)的,按我区最低工资标准一类的90%发放。累计缴费年限超过15年以上的,在按我区最低工资标准一类的90%的基础上,每超过1年增加一个百分点发放,但最高发放标准应当低于我区最低工资标准一类。自2019年12月起,对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龄。 |
桂人社规〔2020〕3号 |
32 |
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 |
100元或50元 |
特困人员、返贫致贫人口、重度残疾人、低保残疾人(以下简称四类群体)和不属于上述四类群体的低保对象等缴费困难群体。 |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
桂人社发〔2022〕64号 | ||
33 |
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 |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延续实施至2023年4月30日 |
工伤、失业保险参保企业、职工 |
桂人社发〔2022〕2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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