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全面提高教育人才自主培养质量,推进北海教育事业快速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育领域优秀人才引育工作,坚持高端引领、重在实效的原则;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质量第一、择优聘用的原则;坚持有利于教师队伍素质优化、促进我市教育教学水平提高的原则。
第三条 教育领域优秀人才,是指全市各公办中小学(含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职业学校等)以及教育教学研究机构引进和培养的人才。
第四条 教育领域优秀人才引育工作,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市、县(区)教育局组织实施。
第二章 人才引进条件及待遇
第五条 引进的教育领域优秀人才要求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在教育思想、教学方法、教学风格、教学科研或者教育管理等方面形成具有特色的成果、有较高的专业发展潜力。具体条件和待遇如下:
(一)名优校长
(1)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高级教师职称并担任高中校长3年以上。
(2)管理能力强,任职所在学校教育教学成绩突出、在当地同类学校中发挥示范作用、获得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地市级以上先进单位(综合性表彰)称号。
(3)在提高学校办学水平、培养教师、加强教学管理等方面经验丰富、业绩突出。
2.政策待遇:引进的名优校长(含“三名工程”引进的名校长)最高给予150万元/年(由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构成)。合作办学平台引进的合作办学学校校长按照合作办学协议给予相应补贴。
(二)名优教师
1.引进类型及条件
(1)特级教师。
(2)具有高级教师以上职称的在职教师。
(3)近5年获得省级及以上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名教师”“名班主任”“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等同类教育荣誉称号的教师。
(4)年龄一般在50周岁以下。
2.政策待遇
(1)特级教师、近5年获得省级及以上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名校长”“名教师”或“名班主任”等同类教育荣誉称号的校长或教师,教育教学成绩突出、在当地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可享受每人30万元的安家补贴。
(2)正高级教师、近5年获得省级及以上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等同类荣誉称号的校长或教师,教育教学成绩突出、在当地具有一定声誉的,可享受每人20万元的安家补贴。
(3)副高级教师、专业基础扎实并具备较强教育教学发展潜力的,可享受每人10万元的安家补贴。
(三)重点高校优秀毕业生
1.引进条件
(1)“双一流”建设高校及建设学科、教育部直属师范院校、省属重点师范院校本科及以上毕业生。
(2)引进的博士研究生年龄一般在40周岁以下,硕士研究生年龄一般在35周岁以下,本科生年龄一般在30周岁以下。
2.政策待遇
(1)“双一流”建设高校及建设学科、教育部直属师范院校、省属重点师范院校的博士研究生,专业基础扎实、具备较强教育教学研究能力的,可享受每人15万元的安家补贴。
(2)“双一流”建设高校及建设学科、教育部直属师范院校、省属重点师范院校的硕士研究生,专业基础扎实、具备较强教育教学发展潜力的,可享受每人7.5万元的安家补贴。
(3)“双一流”建设高校及建设学科毕业的本科生且专业基础扎实、具备一定教育教学发展潜力的,可享受每人3.6万元的生活资助。
(四)特色技能人才
1.引进类型及条件
(1)国内文化艺术体育名人、名家和民族传统艺术专家或在文体艺方面专业技术突出人员,在本领域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
(2)优秀奥林匹克竞赛教练员,近5年指导学生获得高中五大学科(数学、物理、化学、生物、信息学)奥林匹克竞赛国际铜牌、国家级三等奖、自治区二等奖以上或本人在高中阶段曾获得学科竞赛赛区一等奖及以上奖项并进入省队者。
(3)具有特殊才能的专业技术人员,如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金牌获得者或指导教练;取得2项发明专利的“双师型”紧缺型专业教师;指导艺术和科技等学科领域获得国家级以上奖项的教练。体育教练员引进参照《关于全区大中小学校设置体育教练员专业技术岗位的实施办法》(桂体发〔2022〕4号)文件要求执行。
(4)以培养职业教育师资为主要任务的教育部与地方政府共建高等师范院校毕业生。年龄一般在30周岁以下。
(5)以培养特殊教育师资为主的本科院校毕业生。年龄一般在30周岁以下。
2.政策待遇
(1)国内文化体育艺术名人、名家和民族传统艺术专家或在文体艺方面专业技术突出人员、具有某方面特殊才能的专业技术人员,每3年为一个聘期,每年给予12—30万元生活资助。
(2)优秀奥林匹克竞赛教练员,每3年为一个聘期。近5年指导学生获得五大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国际金牌的主教练年薪为100万元/年、奥林匹克竞赛国际银牌或全国一等奖的主教练年薪为80万元/年、奥林匹克竞赛国际铜牌或全国二等奖的主教练年薪为70万元/年、全国三等奖或进入省队的主教练年薪为60万元/年、全省一等奖的主教练年薪为40万元/年、全省二等奖的主教练及35岁及以下曾在高中阶段获得五大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全国决赛一等奖以上的毕业生底薪为30万元/年(特别优秀者,年龄限制可适当放宽)。
(3)通过市教育局组织的“绿色通道”引进的教育紧缺人才及符合条件的特色技能人才可优先办理入编(备案手续)。聘期结束后不再续聘的,按照所在单位同级别享受待遇。在职在编的本土教师担任奥林匹克竞赛教练员(或指导老师)的,经学校推荐,市级教育主管部门同意,达到以上同等条件的,参照以上待遇执行。
第六条 对于符合我市引进和培养条件的教育领域优秀人才,根据不同层次类别,对应给予安家补贴或生活资助,引进人才的安家补贴分5年发放,生活资助分3年发放。属于市里的引进人才的安家补贴或生活资助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规定发放,由用人单位与引进人才签订《北海市教育领域优秀人才协议书》;属于合浦县、海城区、银海区和铁山港区引进人才的安家补贴或生活资助,按市、县区1:1的比例分担,市级分担部分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规定审核拨付各县区。
第三章 人才引进程序
第七条 市教育局根据人才需求情况,可适时牵头组织教育领域优秀人才引进工作。具体程序如下:
(一)拟定方案。市教育局根据我市相关人才引进政策规定,拟定人才“线上”或“线下”引进工作方案,内容包括引进领导机构成员、引进人才的专业目录和学历层次、引进数量、引进程序(笔试、面试、考核、体检等)、用编情况等。
(二)提交申请。经市委编办审核并报市委编委审定同意用编计划后,市教育局将人才引进方案征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意见,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办公会议研究审定。
(三)发布公告。市教育局根据审定同意的引进方案,制定人才引进简章,并对外发布。
(四)组织引进。市教育局根据引进方案和简章,组建工作组,采取“线上+线下”结合方式,按规定步骤和程序组织实施,并对引进工作全程纪实,对相关工作资料归档留存。
(五)办理入编或聘用手续。市教育局将引进工作情况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查,并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办公会议研究审定后,办理入编或聘用手续。
第四章 人才培育与激励
第八条 实施北海名师“雁阵工程”,涵盖各学科各学段,每3年为一个培养周期,每个周期计划培养“头雁”“强雁”“群雁”对象约600名。“头雁”即教育家型教师培养对象约20名,“强雁”即卓越教师培养对象约100名,“群雁”即骨干教师培养对象约480名。每年由市教育局组织对“头雁”“强雁”培养对象进行考核,分别给予以下激励:
(一)给予30%优秀等次的“头雁”培养对象每人5—15万元生活资助,其中学校校长或市教育局下属事业单位正职优秀等次者给予15万元/人次生活资助,副校长或市教育局下属事业单位副职优秀等次者给予10万元/人次生活资助,教师或教研员优秀等次者给予5万元/人次生活资助。
(二)给予20%优秀等次的“强雁”培养对象每人2.5—7.5万元生活资助,其中学校校长或市教育局下属事业单位正职优秀等次者给予7.5万元/人次生活资助,副校长或市教育局下属事业单位副职优秀等次者给予5万元/人次生活资助,教师或教研员优秀等次者给予2.5万元/人次生活资助。
(三)由各级学校对“群雁”培养对象进行考核,对于考核等级优秀者,同等条件下,在评优评先评定职称中优先倾斜。
(四)在北海名师“雁阵工程”培养对象中选派优秀人才到全国先进发达地区实践锻炼。
(五)按照培养周期,每个周期在“雁阵工程”培养对象中遴选50名培养对象进行学历提升,培养对象与原单位签订培养协议,承诺培养期结束后回本系统服务。对完成学历提升取得毕业证的培养对象给予5万元/人次生活资助,分5年发放。
第九条 分层分级培训,实行任务式培养、动态化管理。自治区级特级教师、市级学科带头人等的培养培训以市级教育部门为主;其他县(区)级教育人才的培养培训以县(区)教育部门为主。
第十条 建立市、县(区)、校三级名师工作室,研究教育教学改革中的重大课题和热点、难点问题,带动青年教师专业成长。市级名师工作室分为学科类和管理类,每3年为一个周期,各工作室主持人及成员由北海名师“雁阵工程”培养对象和市教育局学科中心组成员组成。
第十一条 完善培养激励措施,对取得突出教育教学实绩和育人成果的人才给予相应奖励。
(一)高中综合教学质量培优奖
根据《北海市高中综合教学质量先进单位及先进个人考核方案》,获评高中综合教学质量一等等次的高中,结合当年度高中阶段学生人数,按1:12.5的师生比确定奖励系数,以每个系数0.5万元的标准通过绩效工资增量方式给予高三教师工作补助。
(二)高中综合教学成绩培优奖
对高考成绩优秀的学生所在高中,给予奖励,由市教育教学研究室(市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所)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三)教育成果激励标准
1.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对照国家奖励标准,分别一次性给予第一完成人50万元/人次、10万元/人次、2万元/人次奖励;获得自治区级教学成果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对照自治区奖励标准,分别一次性给予第一完成人10万元/人次、5万元/人次、2万元/人次奖励。
2.指导学生在高中五大学科(数学、物理、化学、生物、信息学)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得国际金牌、银牌、铜牌的分别一次性给予教练员或指导教师(下同)20万元/人次、15万元/人次、10万元/人次奖励;获得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分别一次性给予8万元/人次、7万元/人次、6万元/人次奖励;进入省队给予教练员5万元/人次奖励;获得省级一等奖给予3万元/人次奖励。
3.辅导学生参加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获得中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奖、国家级一等奖、自治区主席奖(含主席提名奖),分别一次性给予指导教师5万元/人次、3万元/人次、2万元/人次奖励。
4.获得国家级教学技能大赛或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一、二、三等奖的教师(团队)分别一次性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获得自治区级教学技能大赛或自治区级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一、二、三等奖的教师(团队)分别一次性给予1.5万元、1万元、5000元奖励。
5.辅导学生(团队)在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中,获得金牌、银牌、铜牌分别一次性给予指导教师5万元/人次、3万元/人次、1万元/人次奖励;辅导学生(团队)获自治区级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一等奖的一次性给予指导教师1万元/人次奖励。
第十二条 组织开展北海市“教育拔尖人才”“教育教学特别贡献奖”遴选活动,通过遴选一批业务精湛、师德高尚的教师,给予证书发放、资金奖补、专栏宣传等激励措施,充分调动人才积极性,营造尊师重教良好社会风尚。
(一)对经遴选获得“教育教学特别贡献奖”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人次的生活资助。
(二)对经遴选确定为当年有突出贡献的“卓越校长”一次性给予3万元/人次的生活资助。
(三)对经遴选确定为当年教学成绩优异的“杰出教师”一次性给予2万元/人次的生活资助。
(四)对经遴选确定为当年管理有方的“模范班主任”一次性给予2万元/人次的生活资助。
(五)对经遴选确定为当年教育教学表现较突出的“优秀青年教师”一次性给予2万元/人次的生活资助。
第五章 人才服务保障
第十三条 全面落实教育领域优秀人才在办理入编、教育科研、学习研讨、考察交流等方面的待遇,对符合条件的引进人才,在商调、社保、工资、体检等方面,开通即到即办的“绿色通道”,经考察、体检、公示等程序完备后,原则上1个月内办结入编(聘用)手续。
第十四条 符合条件的教育领域优秀人才住房纳入市人才周转房范围统筹考虑,并根据房源情况协商解决。鼓励教育系统利用现有土地投资建设引进人才周转房,解决引进人才临时性住房问题。符合安家补贴发放条件的引进人才入职转正后,在北海市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房,可按程序一次性申请发放安家补贴或生活补助余额。
第十五条 北海市政府顾问(聘期内),国家级教学成果特等奖、一等奖第一完成人,国际中学生奥林匹克竞赛奖牌获得者指导教师,引进的且在任的“名优校长”,全国教书育人楷模、全国模范教师、全国优秀教师、国家级教学名师,北海市名师“雁阵工程”“头雁”教育家型教师,国家级教学成果二等奖第一完成人和自治区或省部级教学成果特等奖第一完成人,全国中学生奥林匹克竞赛(决赛)金牌获得者指导教师,以上教育人才可享受子女入学、医疗保健等方面的服务。
(一)子女入学。人才子女不论户籍,享受我市托育服务中心的托育优惠价。按照相对就近原则,为人才子女提供一次其实际住址所属辖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或公办幼儿园入学机会。
(二)医疗保健。人才在我市定点医疗机构可享受挂号就诊、专家会诊、高级病房、体检等绿色通道优先诊疗服务。
(三)购房服务。在北海购买首套自住商品房,可按照契税缴纳份额100%比例享受补贴。
第十六条 市本级承担的安家补贴和生活资助、教育拔尖人才生活资助等从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县区承担的安家补贴、生活资助等从县区相关经费中列支。引进的名优校长、教育教学实绩、教育成果激励经费等其他人才经费和奖励经费由市级统筹、县(区)合理分担,从市、县(区)设立的教育领域专项资金中列支。市、县(区)财政优先保障专项资金并逐年增加经费投入,每年奖励总金额受当年专项资金预算额度限制。
第六章 人才管理与考核
第十七条 市教育局负责制定教育领域优秀人才的绩效考评和管理方案。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每年由市教育局负责组织专家对引进和培养的教育领域优秀人才进行绩效考评。绩效考评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凡绩效考评为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的引进人员,自考评结论下达的下一月份起,不再列入引进教育领域优秀人才管理范围,相关补贴、资助待遇终止。
第十八条 教育领域引育的优秀人才原则上应在北海从事教育教研工作5年及以上。未满服务年限、单方要求终止合同或擅离职守的,按照已服务年限发放资助补贴,其后的年度资助补贴停止发放。
第十九条 教育领域优秀人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弄虚作假骗取优待政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终止其享受相关优惠待遇并依法追缴资助补贴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安家补贴、生活补助、生活资助、奖励、激励经费及所有奖金均为税前收入,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缴纳。
第二十一条 对于引进其他优秀人才、特殊合作模式、民办学校激励措施等未尽事宜的,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办公会议研究审定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以上政策中涉及的奖励、补助等,同一个人符合多个项目条件的,按不同项目的奖励、补助等标准执行;符合同一个项目条件的,按照其所获最高奖励、补助对应标准执行。以上政策与我市现行其他政策出现交叉的,可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但不得叠加。以上政策在执行期内,国家、自治区、我市另有规定的,按照“就高不就低、从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北海市教育领域优秀人才引进和培养实施细则(试行)》(北人才发〔2016〕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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