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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支持用人单位吸纳就业
1.创业担保贷款(小微企业)
政策内容:对小微企业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前1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信用记录,经办金融机构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4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财政部门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财政贴息。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到期后可继续申请贷款及贴息支持,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
政策咨询电话
市本级:0779-3237955
合浦县:0779-7270050
海城区:0779-3056020
银海区:0779-3220078
铁山港区:0779-8610659
2.稳岗扩岗专项贷款
政策内容:稳岗扩岗专项贷款支持吸纳就业人数多、稳岗效果好且用工规范的小微企业以及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等个人。
申请贷款的小微企业原则上应符合以下条件:(1)企业成立1年以上;(2)用工人数不少于10人;(3)在申请贷款前1年内用工人数未减少或用工人数减少水平低于上年度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4)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等。
申请贷款的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等个人应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合法经营实体、实际开展经营满6个月;(2)经营实体没有未偿还的稳岗扩岗专项贷款;(3)经营实体有用工的,在申请贷款前1年内用工人数未减少或用工人数减少水平低于上年度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且无拖欠员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信用记录;(4)申请人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信用良好,经营稳定守信,具备还款能力。
企业单户授信额度最高5000万元,个人单户授信额度最高1000万元。原则上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4%、最低可至2.9%。
政策咨询电话:0779-3997131
3.企业吸纳重点群体税收优惠
政策内容:企业招用脱贫人口、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广西标准)。执行期限截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咨询电话:12366
4.社会保险补贴
政策内容:(1)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或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2)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最长1年的补贴。
(3)脱贫劳动力(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社会保险补贴。自治区内企业或社会组织吸纳脱贫劳动力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脱贫劳动力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补贴期限参照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执行。
(4)个人社会保险补贴。重点行业领域的中小微企业与重点群体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2025年按规定为其新缴纳或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按照个人缴费额的25%给予重点群体个人社会保险补贴。补贴由企业向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申请期限至2025年12月底。补贴期限为1年,从企业2025年为上述重点群体实际缴纳社会保险当月开始计算,最晚发放时间不超过2026年底,符合条件的重点群体累计享受补贴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企业领取补贴后,要尽快发放给符合条件的劳动者。重点群体包括:2025届高校毕业生,2023届和2024届离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2025年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以及防止返贫监测对象。重点行业领域包括:就业带动能力强、岗位规模增长较快的制造业和急需的生活服务业。
政策咨询电话
市本级:0779-3237022、3217821
合浦县:0779-7284944、7284041、7260609
海城区:0779-3037663
银海区:0779-3228227
铁山港区:0779-8610658
5.就业见习补贴
政策内容:对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按见习期内见习人员实际在岗时间给予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就业见习期一般为3—12个月,见习期间补贴标准为1500元/人•月,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提高见习补贴标准至2000元/人•月。
政策咨询电话
市本级:0779-3237022
合浦县:0779-7270050
海城区:0779-3056029
银海区:0779-3220078
铁山港区:0779-8610659
6.一次性扩岗补助
政策内容:对招用毕业年度及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及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足额缴纳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满3个月的企业和社会组织,按每招用1人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执行期限截至2025年12月底。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毕业时间不早于2022年(2024年招用)、2023年(2025年招用)。
政策咨询电话
市本级:0779-2082206
合浦县:0779-7260180
二、支持企业降本稳岗
7.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保险费率
政策内容: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政策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底,其中:失业保险总费率阶段性降低至1%,用人单位和职工均降至0.5%;工伤保险费率统一以现行基准费率为基础下调50%。
政策咨询电话
市本级:0779-2063525
合浦县:0779-7260226
8.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政策内容:参保企业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上年度及申请稳岗返还时被确定为严重失信企业、受环保处罚企业不享受此政策;列入出清名单的僵尸企业不享受此政策。
大型企业按本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本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返还。其中,对相关企业提高返还比例,大型企业返还比例提至50%,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提至90%。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不含补缴的历年欠费和滞纳金。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实施期限截至2025年12月31日。
政策咨询电话
市本级:0779-2082206
合浦县:0779-7260180
9.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
政策内容:相关企业生产经营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申请阶段性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25年12月底。
政策咨询电话
市本级:0779-2063525
合浦县:0779-7260226
三、支持创业带动就业
10.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个人)
政策内容:符合条件的个人最高可申请额度为3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之和的110%且不超过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由政府创业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由财政部门按照实际贷款利率50%给予贴息。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到期后可继续申请贷款及贴息支持,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
对象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脱贫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刑满释放人员等10类人员。除助学贷款、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时,本人及配偶无其他贷款阶段性政策。最高贷款额度3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
市本级:0779-3237955
合浦县:0779-7270050
海城区:0779-3056020
银海区:0779-3220078
铁山港区:0779-8610659
11.重点群体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内容:符合条件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广西标准)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27年12月31日。
对象包括:纳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的脱贫人口,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
政策咨询电话:12366
12.行政收费减免政策
政策内容: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凡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13.一次性创业补贴
政策内容:对首次在自治区内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以及首次在乡镇及以下(不含城区、县城所在乡镇)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返乡入乡农民工,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按照每户5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政策咨询电话
市本级:0779-3237022、3237955
合浦县:0779-7260609、7269499、7270050
海城区:0779-3037663
银海区:0779-3220078
铁山港区:0779-8610658
四、支持劳动者灵活就业
14.社会保险补贴(灵活就业)
政策内容:(1)对实现灵活就业后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就业困难人员,按照3600元/年/人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不足一年的按月折算为300元/月/人)。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2)对灵活就业后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按照3600元/年/人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不足一年的按月折算为300元/月/人),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政策咨询电话
合浦县:0779-7269499、7260609
海城区:0779-3056020
银海区:0779-3228227
铁山港区:0779-8610658
五、支持开展培训和服务
15.职业培训补贴
政策内容:(1)六类人员就业技能培训。六类人员参加目录内职业培训机构组织的就业技能培训,并通过职业技能评价取得职业技能类证书(包括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下同),按照广西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基准(见附表)给予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2)劳动预备制培训。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通过一个学年(按10个月计)的培训后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照普通技工院校文科类学员3100元/人·学年、工科类学员3500元/人·学年;自治区重点技工学校文科类学员3500元/人·学年、工科类学员4000元/人·学年;国家重点技工学校文科类学员3800元/人·学年、工科类学员4200元/人·学年;高级技工学校文科类学员4000元/人·学年、工科类学员4500元/人·学年;技师学院文科类学员4500元/人·学年、工科类学员5000元/人·学年的标准给予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除给予培训补贴外,按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
(3)创业培训。有明确创业意愿的六类人员通过“先垫后补”方式,参加有资质的创业培训机构组织开展的创业培训后取得创业培训类合格证书的,按一定标准给予补贴。
①参加“产生你的企业想法”培训后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补贴标准为300元/人。
②参加“创办你的企业”培训后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补贴标准为1200元/人。
③已领取营业执照的创业人员参加“改善你的企业”培训或“扩大你的企业”培训后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补贴标准为1800元/人。
④参加网络创业培训后取得《网络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补贴标准为1500元/人。
⑤参加创业模拟实训或网络创业模拟实训后取得《创业模拟实训合格证书》或《网络创业模拟实训合格证书》的,补贴标准为800元/人。
参加创业模拟实训(网络创业模拟实训)应先参加“创办你的企业”培训或网络创业培训,创业模拟实训(网络创业模拟实训)补贴可与“创办你的企业”培训或网络创业培训补贴同时享受。
(4)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企业新录用的六类人员,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参加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职业培训机构目录内的培训机构开展岗位技能培训,培训后取得证书的,按照广西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基准给予岗位技能培训补贴。
(5)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职业(工种)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22年版)》规定的第六大类所有职业(工种)或第四大类中的第二中类职业(工种)。培训对象主要是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技能岗位员工,由企业结合生产实际自主确定。培训目标以符合企业岗位需求的中高级技能人才为重点。培训期限一般为1至2年,特殊情况可延长至3年。企业技能岗位在职职工按规定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后取得相应证书的,按照中级工5000元/人·年、高级工6000元/人·年、技师8000元/人·年、高级技师10000元/人·年的标准给予培训补贴。培训后未能达到培训目标的,按不超过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贴。
(6)企业职工技师培训。企业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参加技师培训,培训后取得证书的,按照广西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基准给予岗位技能培训补贴。
(7)符合条件人员项目制培训。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可按规定通过项目制方式,向培训机构整建制购买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服务,按规定对国家重大改革中的失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对承担项目制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资金拨付按照当地政府购买服务要求执行。国家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六类人员包括: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
政策咨询电话
市本级:0779-3237955
合浦县:0779-7270050
海城区:0779-3056020
银海区:0779-3220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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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职业技能评价补贴
政策内容: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评价并取得符合规定证书(包括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不含培训合格证)的六类人员,按照该职业(工种)的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给予职业技能评价补贴,拨付给补贴对象的评价补贴不得超过其所支付的实际费用。职业技能评价补贴每人累计最多享受3次,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不得重复享受,获得高等级证书的不得再申领同一职业(工种)低等级证书补贴。
政策咨询电话
市本级:0779-3237955
合浦县:0779-7270050
海城区:0779-3056020
银海区:0779-3220078
铁山港区:0779-8610658
17.技能提升补贴
政策内容:参加失业保险12个月以上的企业在职职工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申领技能提升补贴。
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1次技能提升补贴,不得和职业培训补贴重复享受。已持有同一职业(工种)高等级证书或享受相应补贴的,不再享受低等级证书补贴。每人每年可享受1次补贴,对取得急需紧缺职业(工种)证书的,在此基础上增加2次补贴次数。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5年12月31日。
按照初级(五级)1000元、中级(四级)1500元、高级(三级)2000元、技师(二级)2200元、高级技师(一级)2500元的标准申请技能提升补贴。符合我区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的,技能提升补贴标准在一般职业(工种)对应等级的补贴标准基础上提高20%。
政策咨询电话
市本级:0779-2082206
合浦县:0779-7260180
18.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
政策内容:重点用于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等支出。全区每年建设5个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每个补助300万—700万元;每年建设5个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每个补助10万—30万元;每年建设10个自治区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每个补助300万元;每年建设10个自治区级技能大师工作室,每个补助50万元;每年建设5个自治区级世界技能大赛项目集训基地,每个补助200万元。
设区市可设立本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项目补助标准原则上不超过自治区级标准的50%。如各地补助标准高于自治区级标准的50%,差额部分由各地安排资金解决。
政策咨询电话:0779-2055427
19.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政策内容:(1)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服务能力建设。主要用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加强就业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及维护支出。
(2)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服务补助。对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含政府设立的就业服务站、就业驿站、零工市场等)承担的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可根据工作量、专业性和成效等,给予一定补助;对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自行组织开展或与高校开展的招聘活动和创业服务,可根据服务人数、成效和成本等,给予一定补助。服务补助的具体标准和申请流程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举办的招聘活动和就业创业服务,不再享受该补助。
(3)创业孵化基地补助。创业孵化基地相关补贴及示范基地奖补,按照自治区和当地创业孵化基地有关规定执行。
(4)向社会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各地可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中的就业公共服务项目向社会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服务成果验收和金额拨付标准按各地签订的政府购买服务协议执行。
政策咨询电话:0779-2059045
六、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
20.国有企业增人增资政策
政策内容:按照工资效益联动机制确定的工资总额难以满足扩大高校毕业生招聘需求的国有企业,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或其他企业主管部门同意,统筹考虑企业招聘高校毕业生人数、自然减员情况和现有职工工资水平等因素,可给予一次性增人增资,核增部分据实计入工资总额并作为下一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基数。执行期限截至2026年底。
政策咨询电话:0779-2020152、2053220
21.稳定机关事业单位招聘规模
政策内容:挖掘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存量,统筹自然减员,加大补员力度,稳定招录、招聘高校毕业生的规模,合理确定招录招聘时间。
政策咨询电话:0779-2022665
22.支持科研助理岗位招聘
政策内容:支持承担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扩大科研助理岗位规模。科研助理岗位经费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中列支。
政策咨询电话:0779-2023213
23.鼓励引导基层一线就业
政策内容:(1)实施“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特岗教师、“大学生乡村医生专项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合理确定招募规模。
“三支一扶”计划咨询电话:0779-3237022
(2)对到基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落实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高定工资、提前转正定级等政策。
七、加强困难人员兜底保障
24.公益性岗位补贴
政策内容:(1)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城镇公益性岗位是指由用人单位开发使用,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岗位,主要包括满足公共利益和就业困难人员需要的非营利性基层公共服务类、公共管理类岗位,一般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岗位。具体范围包括:劳动保障协管、劳动就业信息采集;公共安全保卫;公共卫生保洁;公共交通管理及服务;公共环境绿化;公用设施维护;公办教育、民政、文旅、新闻、卫生医疗单位服务;社区文化、教育、体育、保健、养老、托幼服务;各地根据实际开发的其他非营利性劳动服务岗位。各地可适当在家庭服务业企业、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养老服务机构等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能力强的经营性单位开发一定数量的公益性岗位。城镇公益性岗位应优先安置符合条件的大龄失业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搬迁到城镇的易地搬迁脱贫劳动力可参照就业困难人员进行安置。
对在城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用人单位给予岗位补贴。属于非营利性公共服务类、公共管理类单位的,补贴标准由各地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确定,最高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3倍。其中,中央就业补助资金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补贴,上浮部分从自治区各级安排的就业补助资金列支;属于经营性单位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600元。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曾从事特殊工种人员退休年龄据实另行计算。对补贴期满后仍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城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重新计算,并由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汇总名单后按年度分别报送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备案,累计安置次数不超过2次。
政策咨询电话
市本级:0779-3217821、3237373
合浦县:0779-7284041
海城区:0779-3056029
银海区:0779-3228227
铁山港区:0779-8610658
(2)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乡村公益性岗位是指在乡村范围内,由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乡镇政府具体开发,以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促进乡村振兴、实现公共利益为目的,用于安置脱贫劳动力的非营利性公共服务类、公共管理类岗位。主要包括保洁员、巡河员、农村公路养护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协管员、辅助调查员、留守老人和留守儿童看护等岗位以及其他非营利性劳动服务岗位。乡村公益性岗位聘用人员以是否能胜任、是否能完成岗位职责任务为标准,优先安置低收入组脱贫人口、纳入2年及以上未消除风险监测对象、弱劳力和半劳力;取消年龄、残疾等限制,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每次所签订劳务协议或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对在乡村公益性岗位上就业的脱贫劳动力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并按不高于20元/人·月的标准为岗位人员购买意外伤害商业保险。岗位补贴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原则上不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最高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2倍。其中,中央就业补助资金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补贴,上浮部分和意外伤害商业保险参保费用从自治区各级安排的就业补助资金列支。
政策咨询电话
合浦县:0779-7286628
海城区:0779-3056029
银海区:0779-3216174
铁山港区:0779-8610658
25.一次性求职补贴
政策内容:对在毕业学年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按照上一年度全区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
政策咨询电话
市本级:0779-3237022
合浦县:0779-7260609
海城区:0779-3037663
银海区:0779-3216176
铁山港区:0779-8610659
26.其他补贴
政策内容:(1)吸纳脱贫劳动力就业补贴。对招用脱贫劳动力,与之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满6个月的自治区内企业或社会组织,按照每人每年2000元的标准给予吸纳就业补贴。对就业帮扶车间吸纳脱贫劳动力就业,签订劳务协议或承揽合同并为其购买意外伤害商业保险(每人每月不低于15元,参加团体险的按人均计算),每个脱贫劳动力在1年内累计工作不少于6个月(季节性用工的种养式车间可适当放宽累计工作时间)且获得不低于6000元劳动报酬的,按照每人每年2000元的标准给予吸纳就业补贴。
政策咨询电话
市本级:0779-3217821、3237373
合浦县:0779-7269499
海城区:0779-3037663
银海区:0779-3216176
铁山港区:0779-8610659
(2)个体工商户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一次性扩岗补贴。对招用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1个月以上的个体工商户,按照每人1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扩岗补贴。
政策咨询电话
市本级:0779-3237022
合浦县:0779-7260609
海城区:0779-3037663
银海区:0779-3216176
铁山港区:0779-8610659
(3)乡村就业工厂奖补。对就业帮扶车间转型升级为乡村就业工厂的,给予20000元的一次性奖补。乡村就业工厂的转型升级标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持续加强就业帮扶车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人社规〔2022〕8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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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浦县:0779-7269499
(4)介绍重点群体就业补助。对组织农村劳动力和登记失业人员到企业就业,协助签订6个月(含)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满3个月以上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不超过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助。具体补助标准和申请流程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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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本级:0779-3217821、3237373
合浦县:0779-7269499
海城区:0779-3037663
银海区:0779-3213038
铁山港区:0779-8610659
(5)其他职业培训补贴。脱贫劳动力、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后取得相应证书的,按照50元/人•天的标准(每8个课时计1天)给予生活费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元/人。各地可结合银发经济发展和劳动者就业需求,探索面向大龄、超龄劳动者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支持超过退休年龄劳动者再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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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浦县:0779-7270050
海城区:0779-3056020
银海区:0779-3220078
铁山港区:0779-8610659
(6)促进农民工稳就业奖补。支持各地组织农民工就业招聘会,组织农民工到当地用人单位求职就业,组织当地用人单位到外地招聘农民工;在务工集中的地区、园区和企业组织开展农民工返乡返岗“点对点”包车服务,直接组织或者委托具备资质的劳务中介机构组织、接送区内外农民工返乡返岗;支持农民工创业园能力提升,提高园区企业管理能力及农民工技能水平、综合素质;开展农民工市民化服务、社会融合服务工作;支持农民工综合服务平台租用或购买第三方服务,包括开展农村劳动力资源监测和调查、开展农民工就业创业调查研究、开展农民工就业创业宣传、推介、交流等专项服务活动,以及其他促进农民工实现高质量充分就业、创业带动就业的公共服务等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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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浦县:0779-7269499
海城区:0779-3037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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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山港区:0779-8610659
(7)培育劳务品牌奖补。主要用于征集认定劳务品牌项目,委托第三方或者组织有关人员,开展技能培训和评估、聘请培训教师和师带徒补助、开展师资能力提升、原材料消耗、培训课程设置和教材开发、培训场地升级和培训设备购置、开发标准和课题研究、线上管理服务系统建设、服务满意度调查、服务质量考核、先进典型宣传、技术技能和经验交流推广,以及医疗护理员、养老护理员、母婴护理员等在服务机构内的业务受理、收费、专用工作室设置,护理用具购买等涉及劳务品牌的建设运营、组织培训、建立标准、就业创业和宣传推广方面的支出。
政策咨询电话:0779-2055427
27.失业保险待遇
政策内容:对符合条件失业人员,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发放失业保险待遇(包括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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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本级:0779-2082206
合浦县:0779-7260180
28.国家助学贷款延期还款、减免利息
政策内容:对2025年及以前年度毕业的贷款学生2025年内应偿还的国家助学贷款利息予以免除,参照国家助学贷款贴息政策,免除的利息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别承担。对2025年及以前年度毕业的贷款学生2025年内应偿还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经贷款学生自主申请,可延期1年偿还,按照有关规定,助学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2年,延期贷款不计罚息和复利,风险分类暂不下调。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25年底。
政策咨询电话:
市本级:0779-3203172
合浦县:0779-7283936
海城区:0779-2025893
银海区:0779-3215153
铁山港区:0779-8610966
29.劳动保障维权政策要点
(1)劳动保障监察职责: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2)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3)管辖: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调查处理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案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劳动保障监察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劳动保障监察的管辖制定具体办法。
(4)办理时限: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5)受理投诉条件:依据《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的;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6)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事项: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赔偿发生争议的,依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对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事项或者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的程序办理。
政策咨询电话:0779-2021669、2052928
30.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政策要点
(1)工资支付形式与周期。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一条至十四条规定,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按照月、周、日、小时为周期支付工资;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由双方依法约定。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具体支付日期,可以在农民工提供劳动的当期或者次期。具体支付日期遇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在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前支付。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未能在支付日期支付工资的,应当在不可抗力消除后及时支付。
(2)工程建设领域实名制管理。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具备条件的行业应当通过相应的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管理。未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分包单位应当予以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当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
(3)分包委托总包代发制度。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
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
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用人单位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
(4)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存储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实行减免措施,对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适当提高存储比例。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金融机构保函替代。工资保证金的存储比例、存储形式、减免措施等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5)工程建设领域相关清偿责任。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三十六条规定,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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