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北海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4年08月06日 |
标 题:北海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项目分期竣工验收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 | |
发文字号:北国动规〔2024〕1号 | 发布日期:2024年08月06日 |
各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北海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项目分期竣工验收备案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海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2024年8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北海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项目
分期竣工验收备案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项目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海市市辖区(不含合浦县)内依法应当结合民用建筑与主体工程同步修建的防空地下室项目。
项目分期建设的鼓励优先在先期修建防空地下室。
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分期竣工验收备案不适用于单栋项目和多栋项目的最后一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分期竣工验收备案”是指建设项目的防空地下室在后期建设,先期建设完成的地面单体建筑和地下非防空地下室部分申请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其出具“先行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意见。
第二章 办理条件和流程
第四条 建设单位申请分期竣工验收备案的建设项目应具备以下手续要求:
(一)用地手续。项目已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
(二)规划手续。项目整体规划方案(含总平图)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申请分期竣工验收备案的楼栋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图审查手续。项目的防空地下室已在广西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监管平台完成施工图审查备案。
(四)施工手续。申请分期竣工验收备案的楼栋已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五)人防手续。项目已取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出具的防空地下室防护设计施工审查意见,并已通过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手续。
如项目规划总平面图有调整,计容面积有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向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重新办理“防护设计施工审查”手续,并重新在“广西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监管平台”上办理施工图设计变更备案手续。
第五条 建设单位申请分期竣工验收备案具体实施标准如下:
(一)项目防空地下室主体结构未开工的申请办理分期竣工验收备案的楼栋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整个项目总建筑面积的50%;
(二)项目防空地下室主体结构部分完工的,在前款基础上可申请增加分期竣工验收备案的楼栋建筑面积,具体核算标准为:防空地下室主体结构部分完工面积÷整个防空地下室面积×50%整个项目总建筑面积;历次申请分期竣工验收备案的楼栋累计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整个项目总建筑面积的80%。
以上所称的“整个项目总建筑面积”是指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进行“防空地下室防护设计规划审查”时,建设项目的总建筑面积。
第六条 申请分期竣工验收备案的项目,原则上不得超过第五条规定的标准,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超过标准的,建设单位仅可向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一次申请,并且提交《防空地下室项目建设计划承诺书》,承诺在2年内建设完成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全部内容,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据实审查办理。
建设单位不履行防空地下室建设承诺的,在该建设项目完成防空地下室建设及竣工验收备案前,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其所有项目不再允许先行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建设单位不再适用容缺办理承诺的审批方式。
第七条 本办法实施前建设单位作出过《人民防空工程项目建设计划承诺书》并进行过分期分栋竣工验收备案的建设项目,本办法实施后,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申请分期竣工验收备案。
第八条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单位符合相关规定的申请,出具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关于XXX项目竣工验收备案的意见》。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材料没有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认可文件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备案。
第九条 人民防空、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应按照职责对项目建设进行监督、巡查,做好相关工作。对于建设单位中途出现地块分割转让等涉及防空地下室重大变化的,自然资源部门应征求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意见,防止出现项目事中事后监管漏洞,以致应建防空地下室漏建。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条 关于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项目的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建设单位应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示下列材料之一,明确该项目已足额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并含有缴费凭证编号:
(一)《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许可证》;
(二)《关于XXX项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施工审查意见
书》;
(三)《防空地下室防护设计规划审查意见书》(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版)和缴费完税证明。
如有不明确的,可以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验证。
第十一条 “地下空间开发项目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分期竣工验收备案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北海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以往政策如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国家、自治区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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