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便于准确理解《北海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项目分期竣工验收备案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对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防空地下室和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地下空间开发项目实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的备案材料应当包含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认可文件。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探索防空地下室项目分期验收审批服务模式,市国动办组织起草了《北海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项目分期竣工验收备案办法(试行)》。
二、制定依据
《办法》制定的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6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广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点>的通知》(桂政办发〔2024〕23号)等文件。
三、出台作用
《办法》的出台,规范了我市工程建设项目的防空地下室在后期建设,先期建设完成的地面单体建筑和地下非防空地下室部分申请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办理条件和流程,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防空地下室建设和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同时,有利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减轻企业负担,激励企业加快防空地下室建设,提高城市防空和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四、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总则、办理条件和流程、附则等三方面共十三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明确适用范围。《办法》适用北海市市辖区(不含合浦县)内依法应当结合民用建筑与主体工程同步修建的防空地下室项目,同时明确了申请分期竣工验收备案不适用于单栋项目和多栋项目的最后一栋。
(二)明确申请分期竣工验收备案需符合的手续要求。包括用地手续要求、规划手续要求、施工图审查手续要求、施工手续要求和人防手续要求等。
(三)明确申请分期竣工验收备案意见的面积比例要求。主要分为防空地下室主体结构未开工和部分完工两种情况。防空地下室主体结构未开工的情况下,分期竣工验收备案楼栋的建筑面积不超过整个项目50%;防空地下室建设完成度越高,可申请分期竣工验收备案意见的建筑单体面积越大,但不得超过整个项目总建筑面积的80%。
(四)综合考虑特殊情形。申请分期竣工验收原则上不得超过第五条规定的标准,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超过标准的,建设单位仅可向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一次申请,并承诺在2年内建设完成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全部内容。建设单位不履行防空地下室建设承诺的,在建设项目完成防空地下室建设及竣工验收备案前,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其所有项目不再允许先行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建设单位不再适用容缺办理承诺的审批方式。
(五)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人民防空、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应按照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同时,对于建设单位中途出现地块分割转让等涉及防空地下室重大变化的须征求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意见。
五、政策执行时间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政策解读部门:北海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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