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北市监撤字〔2025〕第1号
当事人: 北海伟华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00068863064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莫玲唯
住所(经营场所):北海市云南南路48号碧桂华庭5幢1302号
2024年7月24日莫玲唯向本局反映本人身份被冒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并提交相应材料。本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予以受理和调查。
经查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下列情形: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我局决定撤销2017年5月17日北海伟华贸易有限公司登记(备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缴回营业执照,逾期不缴回的,本局将按有关规定执行。
如对本决定持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北海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 北海市银海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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