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
配色
辅助线
重置
当前位置:首页 > 信息公开部门 > 北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信息 > 市局行政处罚信息

桂北市监处罚〔2025〕12号

2025-03-06 16:20     来源:北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分享 微信
头条
微博 空间 qq
【字体: 打印

北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桂北市监处罚〔2025〕12号

当事人:北海市银海区李玉燕经营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503MA5MCD613L                                   

2024年11月28日,北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北海市城区烟草专卖局联合开展烟草整治,依法对北海市银滩镇和平村委小敲蚝路村28号北海市银海区李玉燕经营部进行检查,发现该店有卷烟销售,现场清点共有卷烟7.2条,当事人现场无法出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销售烟草制品业务。

现场执法人员对上述卷烟实施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我局办案人员通过拍照取证、询问有关人员并制作笔录、收集有关书证等方式对该案进行调查。                                       

经查实,当事人于2015年11月25日办领了营业执照并开始营业。在未办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当事人擅自于2024年11月27日购进卷烟并开始销售,2024年11月28日被北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北海市城区烟草专卖局联合执法时查获,现场清点共有卷烟7.2条。                                   

根据当事人供述,这批卷烟购进云烟(硬云龙)玉溪(鑫中支)红河(硬)红塔山(硬经典100)黄金叶(乐途)黄金叶(金满堂)红塔山(硬传奇)真龙(致青春)真龙(凌云)真龙(珍品)黄鹤楼(硬金砂)贵烟(喜贵)等12个品种规格,共计7.2条。

经北海市城区烟草专卖局对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涉案卷烟金额确定为1058.5元。至案发时止,未发现有售出卷烟,故办案人员认定该批卷烟的违法经营总额为1058.5元,没有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及《财物清单》各1份,证明当事人无证销售卷烟的违法事实,以及依法对当事人实施检查的过程和情况;                        

2.《营业执照》复印件、当事人身份证复印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当事人的身份信息;                                      

3.《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无证销售卷烟的违法事实;                                              

4.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城区烟草专卖局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各1份,证明涉案卷烟的价值;

5.《证据提取单》2份,证明当事人无证销售卷烟的违法事实。                     

我局于2025年01月02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桂北市监罚告〔2025〕11号),告知本局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收到告知书之后,当场放弃陈述申辩权。

根据我局调查所查证的事实,当事人无证销售卷烟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烟草专卖许可证分为:(一)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规定,构成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销售烟草制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以上情况可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表128《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裁量标准第1项中的从轻情形规定,其裁量标准:“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29%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对于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销售烟草制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230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北海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专户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海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北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5年01月02日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