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海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桂北城市监处罚〔2025〕53号
当事人:北海市海城区颜民一电动车销售店(个体工商户)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502MAE1719P6X
经营场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中街街道菜园里桂政小区1-2号
经营者:颜以伟
身份证号码:******************
2025年2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北海市海城区北海大道与北京路交汇处西南角大润发广场由北海市海城区颜民一电动车销售店(个体工商户)经营的促销活动点进行检查,发现该店工作人员正在对1辆电动自行车(商标:雅迪,产品型号:TDR3391Z)安装5块共60V的雅迪石墨烯3代Plus电池。该电动自行车的产品合格证上载明“额定电压:48V”。为进一步查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我局于2025年2月24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实,当事人于2025年初从北海市雅迪公司购进上述电动自行车(商标:雅迪,产品型号:TDR3391Z),在销售时加装了蓄电池。该品牌、型号、批次的电动自行车共购进10辆,进货价是1990元/辆,销售价是2300元/辆,销售了3辆。当事人从2025年开始改装电动自行车,目前为止改装了2辆。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询问通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各1份;
2.当事人《营业执照》、经营者颜以伟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3.《询问笔录》1份;
4.《证据提取单》1份。
我局于2025年2月26日调查终结,并于2025年2月28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桂北城市监罚告〔2025〕40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要求。
当事人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其行为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二)非法加装、改装动力装置,或者拆除、改装电动自行车限速装置;”的规定,构成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非法拼装、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或者销售非法拼装、加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并进行销售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本案中,当事人明知不能改装电动自行车,综合案件考量,当事人的情节不符合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除第九条至第十四条所列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其他应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为一般处罚情形,给予一般处罚。”的规定,当事人具有一般行政处罚情形。
综上,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的规定,以及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七条第五款“一般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选择的处罚幅度内,适用适中的处罚幅度,罚款的数额(倍数)一般按照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30%以上70%以下的部分确定(不含本数)。”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壹万元整(¥10000元)。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北海市海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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