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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海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桂北城市监处罚〔2026〕4号
当事人:北海市海城区明基小卖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450502MA5MF1QQ97
经营场所:北海市贵州路39号南方大厦一楼北侧出租铺面
经营者:刘宗良
2025年12月18日,我局与烟草部门联合开展烟草市场整治,依法对位于北海市贵州路39号南方大厦一楼北侧出租铺面的“北海市海城区明基小卖部”进行检查,发现该店有卷烟销售,现场清点共有真龙(轩云)、84硬盒云烟(紫)、芙蓉王(硬)等5个品种合计3条卷烟,当事人无法出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本局于当天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08年8月15日办领营业执照开始营业,主要经营预包装食品、日用百货销售。当事人在未办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于2025年12月1日开始销售卷烟。上述违法行为于2025年12月18日被我局与烟草部门联合执法时查获。根据当事人供述,总购进卷烟4条,总价600元,至案发时止,已经销售1条,利润收入13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询问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及《财物清单》各1份;
2.《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3.《询问笔录》1份;
4.《鉴定委托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烟草专卖局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各1份;
5.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西)截图1份;
6.当事人提交的《整改报告》1份;
7.《证据提取单》1份。
本局于2025年12月23日调查终结,并于2026年1月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桂北城市监罚告〔2026〕8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收到告知书后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烟草专卖许可证分为:……(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规定,构成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
鉴于本案中,当事人在一年内曾因相同的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2023年版)》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三)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当事人具有依法从重处罚情形。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2023年版)》第七条第六款“从重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重、较多的处罚种类或者较高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倍数)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高的30%部分(含本数)。”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决定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壹拾叁元整(¥13元);
二、罚款贰佰肆拾柒元整(¥247元)。
罚没款共计贰佰陆拾元整(¥26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北海市海城区三中南里二巷18号北海市海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并将罚没款缴纳到北海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十五日内依法向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北海市海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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