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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海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桂北城市监处罚〔2026〕5号
当事人:北海市海城区微惠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450502MA5L3JNN82
经营场所:北海市旧白虎头路东阳公寓大门右侧商铺
经营者:甘丽婷
2025年12月18日,我局与烟草部门联合开展烟草市场整治,依法对位于北海市旧白虎头路东阳公寓大门右侧商铺的“北海市海城区微惠商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有卷烟销售,现场清点共有真龙(轩云)、真龙(祥云)、真龙(鸿韵)等12个品种合计2.9条卷烟,当事人无法出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本局于当天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2月26日办领营业执照开始营业,主要经营日用百货、预包装食品销售。当事人在未办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于2025年10月14日开始销售卷烟。上述违法行为于2025年10月24日被我局与烟草部门联合执法时查获。根据当事人供述,总购进卷烟7条,总价1200元,至案发时止,已经销售0.6条,利润收入2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询问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及《财物清单》各1份;
2.《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3.《询问笔录》1份;
4.《鉴定委托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烟草专卖局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各1份;
5.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西)截图1份;
6.当事人提交的《整改报告》1份;
7.《证据提取单》1份。
本局于2025年12月24日调查终结,并于2026年1月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桂北城市监罚告〔2026〕9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收到告知书后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烟草专卖许可证分为:……(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规定,构成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
鉴于本案中,当事人在一年内未因相同的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违法经营时间较短,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尚无证据证明造成社会危害后果,违法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2023年版)》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当事人具有依法从轻处罚情形。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一百二十八《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十七条“从轻。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29%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决定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贰拾伍元整(¥25元);
二、罚款壹佰陆拾元整(¥160元)。
罚没款共计壹佰捌拾伍元整(¥185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北海市海城区三中南里二巷18号北海市海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并将罚没款缴纳到北海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十五日内依法向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北海市海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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