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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北城市监罚〔2025〕45号

2025-03-05 09:25     来源:海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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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海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桂北城市监罚〔2025〕45号


当事人:北海市海城区百味园螺蛳粉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502MA5QEP1F3P

经营场所:北海市高德一街278号(一楼西边第一间)

经营者:杨燕苹

2024年12月17日,北海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北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对位于北海市高德一街278号(一楼西边第一间)的北海市海城区百味园螺蛳粉店使用的自消餐具(碗)进行监督抽检,抽检人员现场制作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食用农产品)(抽样单编号:DBJ24450500634500010(自消餐具(碗)),2024年12月30日,北海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北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了《检验报告》(№: SP20240976(自消餐具(碗)),报告载明“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5年1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桂北城市监检结果告海〔2024〕25009号),并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现场未发现同一批次不合格产品在使用。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经查实,当事人自行洗消并使用上述(自消餐具(碗)),至案发时已全部使用完。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询问通知书》各1份;

2. 当事人《营业执照》《小餐饮登记证》、经营者杨燕苹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3.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食用农产品)(抽样单编号:DBJ24450500634500010(自消餐具(碗))复印件1份; 

4. 北海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北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检验报告》(№: SP20240976(自消餐具(碗))1份,我局送达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桂北城市监检结果告海〔2024〕25009号)1份;

5.《询问笔录》(询问经营者杨燕苹)1份;

6. 当事人提交的《整改报告》1份;

7.《证据提取单》1份。

本局于2025年2月12日调查终结,并于2025年2月19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桂北城市监罚告〔2025〕 43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根据查明的事实,当事人使用的餐具,经检测判定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饮具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规定,构成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的违法行为。

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警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北海市海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5年2月2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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