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海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桂北城市监罚〔2025〕46号
当事人:北海市海城区闽福商行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502MA5LD666XE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场所:北海市海城区靖海镇高德路36号
经营者:巫彬彬
2024年12月16日,根据投诉信息,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北海市海城区靖海镇高德路36号由巫彬彬经营的北海市海城区闽福商行进行检查,该店正对外营业,持有《营业执照》。现场检查发现该店销售的预包装食品“乡乡嘴®软辣大辣片”(产品标示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443058100030,生产日期:2024/05/24,保质期:180天,净含量:130g)共4袋,标示销售价4元/袋 ;“麻辣王子®地道麻辣辣条”(产品标示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743062610147,保质期:120天,净含量:73g)生产日期为20240804的1袋,生产日期为20240814的2袋,标示销售价5元/袋;以上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上述食品没有标示“超过保质期食品”的内容,并与其他有效期内的食品摆放在一起。经报局领导审批,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详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桂北城市监强制〔2024〕170号)及其《财物清单》。为进一步查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我局于2024年12月16日立案调查。
经查实,当事人从北海市海城区红林糖饼经营部购进上述食品用于销售,购销详情如下:(1)2024年6月7日购进“乡乡嘴®软辣大辣片”5袋,进货价为2.7元/袋,销售价为4元/袋,销售了1袋;(2)2024年9月30日购进“麻辣王子®地道麻辣辣条”(生产日期:2024年8月14日、2024年8月04日)共6袋,进货价为3.8元/袋,销售价为5元/袋,共销售了3袋。自保质期到期之日起,当事人售出乡乡嘴®软辣大辣片”1袋、“麻辣王子®地道麻辣辣条”1袋,违法所得9元。涉案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已扣押在案,本案货值金额为4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广西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的投诉单(编号:1450502002024120700154698);
2.《现场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询问通知书》《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其《财物清单》各1份;
3.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巫彬彬身份证复印件1份;
4.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各1份;
5.《询问笔录》(询问巫应轩)1份;
6.当事人提交的涉案食品供货商北海市海城区红林糖饼经营部《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生产商湖南麻辣王子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涉案产品《检验报告》复印件各1份;生产商湖南乡乡汇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涉案产品《检验报告》复印件各1份;
7.当事人提交的《北海市红林商行销售单》2份、《北海市海城区闽福商行商品销售台账》1份;
8.当事人提交的《北海市海城区闽福商行整改报告》1份;
9.《证据提取单》1份。
本局于2025年1月24日调查终结,并于2025年2月19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桂北城市监罚告〔2025〕41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本案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尚未发现造成社会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和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当事人具有可以依法减轻处罚的情形。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六十七、《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7“减轻: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等人身危害后果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 10 日;2.产品未销售;或者产品已经销售且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3.主动消除危害后果;……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超过保质期的“乡乡嘴®软辣大辣片”4袋、“麻辣王子®地道麻辣辣条”3袋;
二、没收违法所得玖元整(¥9元);
三、罚款壹仟伍佰元整(¥15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壹仟伍佰零玖元整(¥1509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北海市海城区三中南里二巷18号北海市海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并将罚没款缴纳到北海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北海市海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02月2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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