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海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桂北城市监罚〔2025〕47号
当事人:北海市海城区吴艳餐饮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502MA5P6LXRXB
经营地址:北海市北海大道边检站旁旧华盛棉织厂04号铺面
经营者:吴艳
2024年12月2日,根据投诉信息,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北海市北海大道边检站旁旧华盛棉织厂04号铺面由吴艳经营的北海市海城区吴艳餐饮店进行检查,该店正在营业。当事人持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502MA5P6LXRXB)和《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JY24505020103412,经营项目:预包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完善(只记录2024年1-7月份相关内容)油和调味料等食品的进货台账记录,对所购进的猫狗羊等肉类食品未建立进货台账记录。我局于2024年12月2日立案,对当事人进行调查,并提取《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以及经营者身份证等书证。
经查实,当事人未建立完善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北海市市域社会治理网格化指挥平台《投诉单》(事件单号:D101241202001057)1份;
2.《现场笔录》《询问通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各1份;
3.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经营者吴艳身份证复印件1份;
4.《询问笔录》(询问经营者吴艳)1份;
5.当事人提交的《北海市海城区吴艳餐饮店整改报告》1份;6.《证据提取单》1份。
本局于2025年2月12调查终结,并于2025年2月20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桂北城市监罚告〔2025〕42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未建立完善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构成未建立完善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警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北海市海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2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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