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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北海市场监管系统落实包容审慎监管推行轻微违法行为免强制、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和从轻处罚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北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24日
北海市场监管系统落实包容审慎监管推行轻微违法行为免强制、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和从轻处罚工作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2年广西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22〕40号)、《关于印发2022年北海市加快打造一流营商环境行动方案的通知》(北营商通〔2022〕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和从轻处罚清单(2022版)的通知》(桂市监规〔2022〕12号)(以下简称《清单》)精神,以包容审慎监管的原则,规范市场监管自由裁量,提升市场监管执法效能,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工作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审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一)在行政执法中,积极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行政约谈等非强制手段,依法审慎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二)对采取非强制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三)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较小的,一般不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四)确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查封、扣押的场所、财物等应当严格限定在与违法经营活动相关的场所和财物,不得随意扩大查封、扣押范围,尽可能减轻对市场主体正常经营活动的影响。
二、充分认识《清单》的重要意义
贯彻落实《清单》,是构建现代化市场监管体系,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推动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需要;是准确把握法治精神,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需要;是落实包容审慎监管理念,建立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机制,回应社会关切和企业发展的需要;是稳主体激活力,为创新创业营造宽松的环境,支持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各类市场主体特别是初创期的中小微企业健康规范发展的需要;是节约行政资源、保障严格规范、公正文明行政执法的需要。各单位要统一思想认识,高度重视、积极宣传、严格实施《清单》,着力实现行政执法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相统一。
三、坚持《清单》适用原则
各单位要坚持过罚相当、公平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以及综合裁量的原则,鼓励和引导违法行为当事人改正轻微违法行为,促进企业守法诚信。对于《清单》所列违法行为,要通过责令改正、批评教育、告诫、约谈等措施,向当事人宣讲法律、法规、规章,教育引导当事人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
四、准确把握《清单》的适用条件
对《清单》所列轻微违法行为,执法办案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事实、证据综合判断。重点把握:
(一)《不予处罚清单》落实2021年施行的《行政处罚法》“轻微不罚、首违不罚、无错不罚”精神,所列违法行为,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先行责令改正。对于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对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责令改正后当事人未及时改正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二)《减轻处罚清单》所列符合法定减轻处罚情形的违法行为,应在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
(三)《从轻处罚清单》所列符合法定从轻处罚情形的违法行为,应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
五、实施《清单》应注意的问题
(一)《清单》可以作为行政处罚裁量说理的内容,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包容审慎监管裁量的适用情况予以明确。
(二)《清单》未列明的违法行为,符合法定不予处罚条件的,不得给予处罚。
(三)当事人有《清单》所列轻微违法行为,同时又存在从重处罚情节的,不适用不予处罚。
(四)当事人有《清单》所列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后又实施该违法行为的,不再适用不予处罚。
(五)在实际执法中,未列入《清单》的情形,应对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等判定。
六、附则
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北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海市场监管系统落实包容审慎监管推行轻微违法行为免强制、首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北市监办〔2021〕108号)同时废止。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