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 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结合北海市实际情况及市场监管工作特点,北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修订了北海市地方性法规中涉及市场监管行政执法事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政策解读如下:
一、《规则》和《基准》的制定目的是什么?
为规范市场监管领域地方性法规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结合北海市实际情况及市场监管工作特点,我局结合实际,制修订了《北海市市场监管地方性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和《北海市市场监管地方性法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基准》)。通过《规则》和《基准》的制定,进一步贯彻落实了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本地区本部门地方性法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我市市场监管领域地方性法规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保障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切实保障行政处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规则》和《基准》的适用范围?
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依法查处违法案件,行使地方性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基准》。
三、《规则》和《基准》对行政处罚裁量权进行了哪些规范?
明确了违法行为的名称、处罚依据、适用情形、裁量阶次、基准,综合考虑法定依据、违法情形、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处罚种类、处罚幅度等因素,将各类违法行为依据社会危害性划定从轻、一般、从重三个裁量基准档次,划定具体裁量的五个阶次。
对“裁量阶次”“基准说明”是否含本数作了说明。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