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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北海市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技术调查官管理办法
发文字号:北市监发〔2025〕36号发布日期:2025年03月04日

北海市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技术调查官管理办法

2025-03-04 17:13     来源:北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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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技术调查官(以下简称技术调查官)选聘、管理及相关工作,提升我市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效能,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技术调查官管理办法》(国知办发保字〔2023〕35号)、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办公室印发《关于技术调查官参与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的工作规则的通知》(桂市监办发〔2023〕3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北海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技术调查官,是指由市场监管部门选聘的、在专利、商标、地理标志产品、特殊标志、商业秘密行政执法和行政裁决(以下称知识产权案件)中,协助执法人员对知识产权案件涉及的专业技术问题提供咨询、出具技术调查分析意见和其他必要技术协助的辅助人员。

第三条 根据办案需要,经办案单位负责人同意,执法办案人员或侵权纠纷案件合议组可以约请指派技术调查官在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办理活动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技术事实的争议焦点以及调查范围、顺序、方法等提出建议;

(二)参与调查取证、勘验;

(三)参与询问、口头审理;

(四)提出技术调查意见;

(五)协助知识产权案件办案人员组织鉴定人、相关技术领域的专业人员提出意见;

(六)列席知识产权案件办案人员的有关会议;

(七)完成其他相关工作。

技术调查官对知识产权案件合议结果不具有表决权。

技术调查官列席知识产权案件办案人员有关会议的,提出的意见应当记录,并由其签名确认。

第四条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技术调查官的选聘、管理以及技术调查官名录库的建立、运行和维护。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可以从技术调查官名录库中指派技术调查官参与知识产权案件办理。

第二章 选聘和管理

    第五条 入选和聘任的技术调查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具有严谨的科学技术素养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具有全日制理工农医类或法学本科或以上学历;

(三)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并具有5年以上生产、设计、研发经验,或具有5年以上知识产权代理、审查经验,或具有5年以上知识产权执法保护、调解仲裁、司法审判等实际从业经历。

技术调查官需熟知相关技术领域的技术现状,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理论研究水平或丰富的实践经验。具有专利代理师、鉴定人执业资格,专利审查员、专利预审员、知识产权律师或者有从事知识产权相关实际从业经历者,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可优先聘用。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选聘为技术调查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受党纪、政纪处分的,或者涉嫌违法违纪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三)曾被开除公职的,或曾担任技术调查官,被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责令退出的;

(四)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或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存在科研失信行为的。

第七条 技术调查官通过个人自荐、单位推荐等形式,由北海市市场监管部门选聘和管理,以兼职形式参加知识产权案件查办:

(一)采取个人自荐方式的,应经本人所在单位审核同意;

(二)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第八条 北海市市场监管部门选聘技术调查官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发布选聘通知;

(二)有关单位、机构推荐或个人自荐;

(三)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对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及评审筛选,拟定技术调查官人选名单,并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者,经市市场监管部门确定选聘,正式进入技术调查官名录库;

(四)确定选聘名单,颁发选聘证书。

第九条 被聘任的技术调查官每届任职期限5年。期满后由北海市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履职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续聘。任职期满未获续聘的,其技术调查官身份自动免除。

技术调查官在任期届满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市场监管部门决定解聘:

(一)承担技术调查工作,不积极履行工作职责或不胜任工作次数达3次以上的;

(二)有违法违纪行为或者损害政府形象行为的;

(三)无故不参加知识产权案件办理工作会议,不服从工作安排导致工作损失。

未续聘或者解聘的技术调查官应移出技术调查官名录库,并不得以技术调查官身份从事任何活动。

技术调查官任期内,如因个人原因要求提前退出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由市市场监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退出的决定。

任职技术调查官满2年以上,工作成绩突出的,由市市场监管部门推荐参加自治区技术调查官选拔。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技术调查官独立提出技术调查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第十一条 技术调查官在参与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办案过程中,不接受案件当事人质询。

第十二条 技术调查官对于知识产权行政案件所涉及的技术事实,技术调查官应保持客观中立。

第十三条 技术调查官对于参与知识产权行政案件过程中所知悉的案件相关信息有保密义务。

第十四条 技术调查官辅助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办案人员查明案件事实。知识产权行政案件结案后,技术调查官的工作职责终止。其后发生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技术调查官不负有参与义务,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第四章 工作程序和规则

第十五条 市场监管部门在办理知识产权案件时认为查明案件事实需要征询技术调查官意见的,由案件主办人员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从技术调查官名录库中指派一名或多名技术调查官参与案件办理。涉及的技术领域可以参照知识产权领域通行的技术分类标准。由于受指派的技术调查官存在不适宜或不能胜任等客观原因,确需另行指派技术调查官的,由案件主办人员书面说明理由并报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后重新指派。

第十六条 有两名以上技术调查官参与办案时,可确定一名主办技术调查官和数名协办技术调查官。主办技术调查官统筹负责技术调查任务分配。

第十七条 技术调查官确定或变更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市场监管部门应及时告知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有申请技术调查官回避的权利。

第十八条 技术调查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知道相关情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自行提出回避:

(一)是案件当事人、代理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案件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知识产权案件公正审理的;

(四)担任过案件的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知识产权案件公正处理的情形。

技术调查官没有自行回避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权在知道回避理由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书面向市场监管部门提出回避申请。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接到回避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

第十九条 技术调查官在参与处理知识产权案件时,有权查阅知识产权案件资料、相关联技术资料等材料。技术调查官经案件主办人同意,可以在案件调查、现场勘验、口头审理过程中,就所涉技术问题向当事人及其他相关人员询问,询问应当记入相关笔录,符合行政办案程序规定。

第二十条 技术调查官履行技术调查职责,参与知识产权案件办理的,有权获取相应的报酬,相关费用参照《关于规范评审劳务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财综〔2017〕28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技术调查官因参与案件活动发生的交通、食宿等必要费用,由实际指派技术调查官的办案部门按照差旅费相关规定予以报销。

    第二十一条 技术调查官应当在办案部门合议前就知识产权案件所涉技术问题提出技术调查意见。技术调查意见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案号、案由、办案人员、当事人情况等知识产权案件基本信息;

  (二)知识产权案件所涉技术问题的归纳;

  (三)针对有争议的技术问题出具意见和理由,并应当对当事人现有抗辩等主张予以回应;技术调查官不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裁决结果发表意见;

  (四)相关参考资料内容和出处;

  (五)其他与知识产权案件技术问题相关的必要内容。

技术调查意见由技术调查官独立出具并签名,不对外公开,不接受双方当事人质证,在归档时置于案件卷宗副卷,不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查阅,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有两名以上技术调查官参与办案,且有不同技术意见的,应当将相应意见记入技术调查意见,技术调查意见可以作为知识产权案件办理认定技术事实的参考。

第二十二条 对于案件撤回、调解结案及和解结案等情形,技术调查官应基于实质性工作情况出具简要的技术调查意见。

第二十三条 技术调查官不得私下接触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不得偏袒、侮辱、压制、打击报复当事人,不得索取收受当事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技术调查官不得以其技术调查官的身份或名义招揽业务或者从事其他任何商业营利性活动。

  第二十四条 知识产权仲裁机构、调解机构、维权援助机构,可以向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请求调派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协助仲裁、调解、维权援助活动并提供专家咨询意见。

第二十五条 技术调查官名录库实施动态管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市市场监管部门核实后,责令其退出,不得继续担任技术调查官:

    (一)不符合本管理办法第五条关于任职条件规定的;

    (二)有本管理办法第六条不得聘任情形的;

    (三)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四)因渎职失职造成损失的;

    (五)任期内累计无故拒绝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工作安排次数达3次以上的;

    (六)其他不符合继续担任技术调查官的情形。

因本人健康、丧失履职能力、移居外地等原因,或者根据本人意愿,申请不再担任技术调查官的,经市市场监管部门批准同意免去技术调查官,并退出市技术调查官名录。

    第二十六条 技术调查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规定,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泄露秘密,出具虚假技术意见,故意出具误导或者有重大遗漏的不实技术意见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北海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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