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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广西水利建设项目信息,履行对水利建设项目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进一步规范广西水利建设市场秩序,逐步建立互联互通的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体系,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结合广西水利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西水利建设项目信息公开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建设项目信息,是指与水利建设项目实施有联系的报告、数据、计划、安排、技术文件、会议等的各种信息。
第四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成立广西水利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承担水利建设项目信息公开日常工作,负责组织本级主动公开水利建设项目信息维护更新及依申请公开信息的受理工作,负责本级产生水利建设项目信息的公开及审查、答复工作。
第五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公开的水利建设项目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水利建设项目信息。发现扰乱社会稳定或市场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水利建设项目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市场秩序。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水利建设项目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
第八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动公开下列水利建设项目信息:
(一) 项目名称;
(二) 项目地点;
(三) 建设期限;
(四) 项目业主;
(五) 资金安排;
(六) 招标投标;
(七) 工程进度 ;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事项。
前款规定的事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情形除外。
第九条 水利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前,由业务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水利建设项目信息进行保密审查。业务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提交保密部门进行保密审查。
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水利建设项目信息,应当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水利建设项目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主动公开水利建设项目信息的程序如下:
(一)文件形式的水利建设项目信息,由业务主管单位工作人员以适当方式直接公布;
(二)非文件形式的水利建设项目信息,由产生或获取该信息的工作人员向本单位负责人提交书面公开申请,经单位负责人核准后,交由水利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发布。业务主管单位负责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呈报上一级领导审核批准,再交由水利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发布。
(三)业务主管单位发布主动公开水利建设项目信息后,应向水利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备案;
(四)主动公开的水利建设项目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的,按上述程序进行更新。
第十二条 主动公开水利建设项目信息可采用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
(一)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门户网站;
(二)新闻发布会;
(三)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等新闻媒体;
(四)公告栏、电子屏等;
(五)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凡列入年度投资计划并获得中央和自治区资金安排的项目均要求在相应各级政府网站、单位门户网站、公开发行报刊上公开。
第十三条 业务主管单位应于每月底将本单位当月公开水利建设项目信息目录送本级水利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水利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在每月初更新水利建设项目信息公开目录。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十四条 水利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水利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水利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第十五条 水利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保障水利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六条 水利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纪检监察室负责对水利建设项目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水利厅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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