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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北海市水利局2026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25〕3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升事中事后监管效能推动政府职能转变的意见》(桂政办发〔2025〕50号)等文件要求,现将《北海市水利局2026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以下简称《检查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一、严格执行计划。严格按照《检查计划》明确的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检查频次和时间安排开展涉企行政检查工作,不得擅自超出计划范围实施检查,确因特殊情况(如上级部署专项检查、接到投诉举报线索经查证需开展核查、突发应急处置等)需要调整检查计划或开展计划外检查的,必须严格履行内部审批程序,按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二、规范检查行为。实施行政检查前,应制定行政检查方案,填写《行政检查审批表》,按程序报批并抄送水资源水保科备案,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检查的,应当及时报告并补办手续。实施现场检查时,应在广西事中事后监管平台录入检查计划,发起检查任务,向企业出具《行政检查通知书》、有效执法证件后,通过“智桂通”APP扫码入企。严禁以观摩、督导等名义变相开展检查,未按规定执行“扫码入企”要求的,不得实施行政检查。
三、规范检查结果处理。行政检查结束后,应填写《行政检查情况记录表》,并将检查结果及时告知企业。对现场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需要立即制止的,应当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需要予以纠正的,应当依法责令纠正;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立案查处。
四、坚持监管与服务并重。在严格履行监管职责的同时,主动为企业提供政策解读、技术指导、法律咨询等服务。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既要依法依规提出整改要求,更要耐心帮扶指导,建立“检查-指导-帮扶-回访”闭环机制,引导企业规范经营、守法经营,实现监管有力度、服务有温度,持续优化我市水利行业营商环境,助力水利高质量发展。
北海市水利局
2026年4月2日
北海市水利局2026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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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 主体 |
承办的内设机构 |
检查对象 |
检查内容 |
检查方式 |
检查频次上限 |
检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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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水土保持监督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流域管理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可以行使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权。 |
北海市水利局 |
北海市水土保持站 |
在建(在生产)、完工但未验收水土保持设施和水土保持设施已自主验收的生产建设项目 |
水土保持工作组织管理情况;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水土保持措施重大变更审批情况,水土保持后续设计情况;表土剥离、保存和利用情况;取、弃土(包括渣、石、砂、秆石、尾矿等)场选址及防护情况;水土保持措施落实情况;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情况;水土保持监测、监理情况;历次检查整改落实情况;水土保持单位工程验收情况;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情况。 |
书面检查或现场检查 |
2次/年 |
2026年1月-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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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农村水电站监督检查 |
1.【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2013年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第二十一条: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业主和其委托的经营者是项目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并按照规定报送相关统计数据,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运行管理,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电力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
北海市水利局 |
北海市水利工程管理站 |
农村水电站运行管理单位和业主单位 |
1.检查管辖区域内农村水电安全生产监管主体、责任主体的履职情况。 2.对农村水电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进行安全生产检查。 3.各类农村水电安全生产责任主体是否定期开展安全生产自查和整改。 |
现场检查 |
2次/年 |
2026年1月-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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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水电站规划、项目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2013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水能资源的开发利用、管理和保护,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水能资源,是指蕴藏在江河、水库水体中可以用于水力发电的能量资源。 |
北海市水利局 |
北海市水利局规划建设管理科
北海市水利水电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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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站开发利用项目参建各方(项目法人、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施工质量检测单位) |
1.对农村水电站开发利用、项目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2.为农村水电站项目业主提供业务指导和服务 3.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投诉,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
现场检查 |
1次/年 |
2026年1月-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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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水利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
北海市水利局 |
北海市水利水电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站 |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 |
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情况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 |
不设 上限 |
2026年1月-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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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监督检查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本行政区域内水工程,特别是水坝和堤防的安全,限期消除险情。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 |
北海市水利局 |
北海市水利工程管理站
北海市水利局规划建设管理科 |
对水利系统管理的水库堤防水闸、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项目进行抽查检查 |
水库堤防水闸运行管理情况、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项目实施情况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 |
不设 上限 |
2026年1月-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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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水利工程检测单位及其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检查 |
【部门规章】《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2008年水利部令第36号发布,2019年水利部令第50号修正)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检测单位及其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 |
北海市水利局 |
北海市水利水电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站 |
全市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随机抽取检查对象) |
检测单位资质,检测质量保证体系,仪器设备运行、检定和校准情况,检测行为,检测成果等进行检查 |
现场检查 |
不设 上限 |
2026年1月-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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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取水许可的监督检查 |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0号发布,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加强对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
北海市水利局 |
北海市水利局水资源水保科 |
管辖范围内取用水资源的企业 |
对取水许可的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 |
1次/年 |
2026年1月-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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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的工程设施的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工程建设方案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
北海市水利局 |
北海市水利工程管理站
北海市水利局河长制工作科 |
建设(项目法人)、施工单位 |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工程设施进行合规性、防洪安全、对水利工程及其他设施影响、施工过程、竣工及验收检查。 |
现场检查 |
1次/年 |
2026年1月-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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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河道采砂监督管理 |
【行政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管理条例》(2016年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2届第64号发布,2018年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3届第7号修正)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河道采砂监督管理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
北海市水利局 |
北海市水利局河长制工作科 |
采砂单位 |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行为进行规划与许可合规性、采砂行为合规性、现场管理与生态保护、投诉处理与执法程序等检查 |
现场检查 |
1次/年 |
2026年1月-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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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检查 |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2019年国务院令第714号修订)第四十三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
北海市水利局 |
北海市水利水电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站 |
辖区内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质量检测单位、原材料、中间产品和设备供应商等单位 |
1.对监理、设计、施工和有关产品制作单位的资质进行复核。 2.对项目法人、监理单位的质量检查体系和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以及设计单位现场服务等实施监督检查。 3.对工程项目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单元工程的划分进行监督检查。 4.监督检查技术规程、规范和质量标准的执行情况。 5.检查施工单位和项目法人、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检验和质量评定情况。 |
现场检查 |
不设 上限 |
2026年1月-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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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督检查 |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93号发布,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
北海市水利局 |
北海市水利水电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站
北海市水利局规划建设管理科 |
1.水利建设项目参建各方(项目法人、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 2.水库(水闸)除险加固工程、主要支流治理工程、灌区工程等项目参建各方(项目法人、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 |
对水库(水闸)除险加固工程、主要支流治理工程、灌区工程等项目参建各方(项目法人、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进行履约情况等现场检查 |
现场检查 |
不设上限 |
2026年1月-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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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农村供水工程水质监督检查 |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供水用水条例》 |
北海市水利局 |
北海市水利局工程运行管理科 |
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 |
对农村供水工程的水质进行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 |
1次/年 |
2026年1月-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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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水旱灾害防御工作检查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
北海市水利局 |
北海市水利局工程运行管理科 |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 |
在汛前、汛中及汛后对各类防洪设施的行政检查 |
①现场检查 |
不设上限 |
2026年1月-12月 |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