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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北海市水利局2026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的通知

2026-04-07 17:22     来源:北海市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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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北海市水利局2026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25〕3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升事中事后监管效能推动政府职能转变的意见》(桂政办发〔2025〕50号)等文件要求,现将《北海市水利局2026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以下简称《检查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一、严格执行计划。严格按照《检查计划》明确的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检查频次和时间安排开展涉企行政检查工作,不得擅自超出计划范围实施检查,确因特殊情况(如上级部署专项检查、接到投诉举报线索经查证需开展核查、突发应急处置等)需要调整检查计划或开展计划外检查的,必须严格履行内部审批程序,按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二、规范检查行为。实施行政检查前,应制定行政检查方案,填写《行政检查审批表》,按程序报批并抄送水资源水保科备案,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检查的,应当及时报告并补办手续。实施现场检查时,应在广西事中事后监管平台录入检查计划,发起检查任务,向企业出具《行政检查通知书》、有效执法证件后,通过“智桂通”APP扫码入企。严禁以观摩、督导等名义变相开展检查,未按规定执行扫码入企要求的,不得实施行政检查。

三、规范检查结果处理。行政检查结束后,应填写《行政检查情况记录表》,并将检查结果及时告知企业。对现场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需要立即制止的,应当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需要予以纠正的,应当依法责令纠正;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立案查处。

四、坚持监管与服务并重。在严格履行监管职责的同时,主动为企业提供政策解读、技术指导、法律咨询等服务。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既要依法依规提出整改要求,更要耐心帮扶指导,建立“检查-指导-帮扶-回访”闭环机制,引导企业规范经营、守法经营,实现监管有力度、服务有温度,持续优化我市水利行业营商环境,助力水利高质量发展。

                  北海市水利局

                   2026年4月2日


北海市水利局2026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实施

主体

承办的内设机构

检查对象

检查内容

检查方式

检查频次上限

检查时间

1

水土保持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流域管理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可以行使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权。

北海市水利局

北海市水土保持站

在建(在生产)、完工但未验收水土保持设施和水土保持设施已自主验收的生产建设项目

水土保持工作组织管理情况;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水土保持措施重大变更审批情况,水土保持后续设计情况;表土剥离、保存和利用情况;取、弃土(包括渣、石、砂、秆石、尾矿等)场选址及防护情况;水土保持措施落实情况;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情况;水土保持监测、监理情况;历次检查整改落实情况;水土保持单位工程验收情况;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情况。

书面检查或现场检查

2次/年

2026年1月-12月

2

对农村水电站监督检查

1.【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2013年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第二十一条: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业主和其委托的经营者是项目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并按照规定报送相关统计数据,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运行管理,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电力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2.【规范性文件】《水利部关于印发〈农村水电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导则〉的通知》总则1.2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本导则要求,检查管辖区域内农村水电安全生产监管主体、责任主体的履职情况。各类农村水电安全生产监管主体应按本导则要求,对农村水电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各类农村水电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应对照本导则要求,定期开展安全生产自查和整改。

北海市水利局

北海市水利工程管理站

农村水电站运行管理单位和业主单位

1.检查管辖区域内农村水电安全生产监管主体、责任主体的履职情况。

2.对农村水电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进行安全生产检查。

3.各类农村水电安全生产责任主体是否定期开展安全生产自查和整改。

现场检查

2次/年

2026年1月-12月

3

对水电站规划、项目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2013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水能资源的开发利用、管理和保护,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水能资源,是指蕴藏在江河、水库水体中可以用于水力发电的能量资源。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切实履行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的管理职责,加强对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项目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业主提供业务指导和服务,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投诉,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北海市水利局

北海市水利局规划建设管理科

北海市水利水电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站

水电站开发利用项目参建各方(项目法人、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施工质量检测单位)

1.对农村水电站开发利用、项目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2.为农村水电站项目业主提供业务指导和服务

3.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投诉,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

1次/年

2026年1月-12月

4

对水利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第六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六十五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第六十六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
2.【行政法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05年水利部令第26号发布,2019年水利部令第50号修正)第二十九条:……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六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负责水利工程施工现场的具体监督检查工作。

北海市水利局

北海市水利水电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站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

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情况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

不设

上限

2026年1月-12月

5

对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监督检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本行政区域内水工程,特别是水坝和堤防的安全,限期消除险情。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1991年国务院令第86号发布,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九条:河道管理机构、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单位和江河沿岸在建工程的建设单位,必须加强对所辖水工程设施的管理维护,保证其安全正常运行,组织和参加防汛抗洪工作。
第二十七条:在汛期,河道、水库、水电站、闸坝等水工程管理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对水工程进行巡查,发现险情,必须立即采取抢护措施,并及时向防汛指挥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水工程设施出现险情,应当立即向防汛指挥部和水工程管理单位报告。
3.【行政法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1991年国务院令第77号发布,2018年国务院令第698号修订)第三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
4.【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1987年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16年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2届第63号修正)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水利工程所有者、水利工程经营者应当定期对水利工程进行安全检查。

北海市水利局

北海市水利工程管理站

北海市水利局规划建设管理科

对水利系统管理的水库堤防水闸、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项目进行抽查检查

水库堤防水闸运行管理情况、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项目实施情况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

不设

上限

2026年1月-12月

6

对水利工程检测单位及其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检查

【部门规章】《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2008年水利部令第36号发布,2019年水利部令第50号修正)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检测单位及其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资质等级标准;
(二)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的行为;
(三)是否存在转包、违规分包;
(四)是否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
(五)是否按照规定在质量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质量检测报告是否真实;
(六)仪器设备的运行、检定和校准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所管辖的水利工程的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检查。

北海市水利局

北海市水利水电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站

全市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随机抽取检查对象)

检测单位资质,检测质量保证体系,仪器设备运行、检定和校准情况,检测行为,检测成果等进行检查

现场检查

不设

上限

2026年1月-12月

7

对取水许可的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0号发布,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加强对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资源费征收、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执行本条例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四)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监督检查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北海市水利局

北海市水利局水资源水保科

管辖范围内取用水资源的企业

对取水许可的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

1次/年

2026年1月-12月

8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的工程设施的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工程建设方案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八条:对于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依照本法规定建设的工程设施,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法检查;水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时,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2.《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管理规定》(2000年自治区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6号发布,2018年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3届第7号修正)第四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主管机关。
各级河道主管机关按下列分工实施管理:
(一)国界河道、省界河道和跨设区的市的河道,由自治区河道主管机关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设区的市内跨县河道、县界河道,由设区的市的河道主管机关管理;
(三)其他河道由所在地的县级河道主管机关管理。
下级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协同上级河道主管机关做好本辖区河道的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坑道、取水口、排水(污)口、采砂场、临时仓库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水质要求、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污染江河水质;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经河道主管机关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前款规定的工程设施建设,需要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以及跨越河道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设单位应当经河道主管机关对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河道主管机关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工程设施竣工验收时,应当有河道主管机关参加;未经河道主管机关参加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九条:对依照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建设的工程设施,河道主管机关有权依法检查;河道主管机关检查时,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北海市水利局

北海市水利工程管理站

北海市水利局河长制工作科

建设(项目法人)、施工单位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工程设施进行合规性、防洪安全、对水利工程及其他设施影响、施工过程、竣工及验收检查。

现场检查

1次/年

2026年1月-12月

9

河道采砂监督管理

【行政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管理条例》(2016年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2届第64号发布,2018年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3届第7号修正)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河道采砂监督管理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采砂单位的生产、运输、存放场所进行调查、取证;
(二)要求采砂单位如实提供与河道采砂有关的文件、证照、资料;
(三)责令采砂单位停止违法采砂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可以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采砂机具。

北海市水利局

北海市水利局河长制工作科

采砂单位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行为进行规划与许可合规性、采砂行为合规性、现场管理与生态保护、投诉处理与执法程序等检查

现场检查

1次/年

2026年1月-12月

10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检查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2019年国务院令第714号修订)第四十三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2.【部门规章】《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1997年水利部令第7号发布,2017年水利部令第49号修正)第五条: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各流域机构受水利部的委托负责本流域由流域机构管辖的水利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指导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第十条政府对水利工程的质量实行监督的制度。水利工程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
第十一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按照水利部有关规定设立,经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方可承担水利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3.【规范性文件】《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0〕20号)第六点第一项六、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的检查监督(一)各级计划、财政、水利及建设部门要充实检查监督力量,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及移民建镇项目的工程质量、建设进度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经常进行稽察、检查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按管理权限查处,并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上级主管部门要定期和不定期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稽察。
4.【规范性文件】《水利部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水建管﹝2001﹞74号)第三点第一项三、加强建设管理(一)加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管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建设管理职责,严格监督、检查基建程序、招标投标、建设监理、工程质量和资金管理等有关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对违反规定的要及时纠正和查处。对在项目建设管理中因人为失误给工程项目造成重大损失以及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人员给予必要的经济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北海市水利局

北海市水利水电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站

辖区内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质量检测单位、原材料、中间产品和设备供应商等单位

1.对监理、设计、施工和有关产品制作单位的资质进行复核。

2.对项目法人、监理单位的质量检查体系和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以及设计单位现场服务等实施监督检查。

3.对工程项目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单元工程的划分进行监督检查。

4.监督检查技术规程、规范和质量标准的执行情况。

5.检查施工单位和项目法人、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检验和质量评定情况。

现场检查

不设

上限

2026年1月-12月

11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督检查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93号发布,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第四十三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2.【部门规章】《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2006年水利部令第28号发布,2017年水利部令第49号修正)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对项目法人和监理单位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履行监理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有违规行为的,应当责令纠正,并依法查处。
3.【部门规章】《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1997年12月21日水利部令第7号)第十条:政府对水利工程的质量实行监督的制度。水利工程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
第十一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按照水利部有关规定设立,经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方可承担水利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4.【部门规章】《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05年水利部令第26号发布,2019年水利部令第50号修正)第二十六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负责水利工程施工现场的具体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北海市水利局

北海市水利水电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站

北海市水利局规划建设管理科

1.水利建设项目参建各方(项目法人、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

2.水库(水闸)除险加固工程、主要支流治理工程、灌区工程等项目参建各方(项目法人、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

对水库(水闸)除险加固工程、主要支流治理工程、灌区工程等项目参建各方(项目法人、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进行履约情况等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

不设上限

2026年1月-12月

12

农村供水工程水质监督检查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供水用水条例》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农村供水工程的水质进行监督检查:(一)进入农村供水工程现场实施检查和取样;(二)调查、询问农村供水工程产权所有者以及运行管护主体有关人员并作笔录;(三)对使用的设备、器械、药品等进行检验;(四)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北海市水利局

北海市水利局工程运行管理科

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

对农村供水工程的水质进行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

1/

20261-12

13

水旱灾害防御工作检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八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务院的领导下,负责全国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防洪协调和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第二十八条对于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依照本法规定建设的工程设施,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法检查;水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时,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第十五条各级防汛指挥部应当在汛前对各类防洪设施组织检查,发现影响防洪安全的问题,责成责任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处理,不得贻误防汛抗洪工作。
3.【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防汛工作的监督检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查处危害防洪安全的行为。
4.【行政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2248号)
3.2.1预防准备工作(7)防汛抗旱检查。实行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发现薄弱环节要明确责任、限时整改。

北海市水利局

北海市水利局工程运行管理科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

在汛前、汛中及汛后对各类防洪设施的行政检查

现场检查
非现场检查

不设上限

2026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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