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防范化解城镇燃气安全风险,切实加强燃气执法,督促燃气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采取措施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防止燃气安全事故发生,促进全市城镇燃气行业健康发展,北海市市政管理局指导专业执法三大队积极开展燃气执法检查工作。2023年4月24日,专业执法三大队执法人员对北海市A燃气公司供气的餐饮企业进行检查,发现餐饮企业存在使用不合格软管、煤气罐存储超量等问题,2023年6月16日执法人员对存在问题的餐饮企业进行复查,发现A燃气公司未按要求整改,存在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行为。专业执法三大队于2023年9月22日向A燃气公司依法送达了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告知书,A燃气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2023年10月16日,专业执法三大队执法人员向北海市B燃气公司送达《2023年8-9月份燃气安全检查闭环整改登记表》和《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北海市B燃气公司于2023年10月23日前自行完成整改。2023年10月31日,专业执法三大队执法人员根据《2023年8-9月份燃气安全检查闭环整改登记表》对B燃气公司供气的餐饮店开展燃气用气安全复查,复查发现B燃气公司未按要求对部分餐饮店铺进行整改,存在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行为。专业执法三大队于2023年12月15日向该燃气公司依法送达了《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告知书》,B燃气公司于2023年12月22日提交《放弃陈述、申辩权利的声明书》,提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和《广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0版)》(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类)C211.48.3“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责令限期改正”的规定,鉴于上述情况,专业执法三大队决定分别对A、B两家燃气公司作出罚款1.5万元和1万元的行政处罚。下一步,北海市市政管理局将继续指导执法部门开展燃气执法检查工作,督促燃气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及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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