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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综执专三罚〔2022〕1号

2022-09-23 08:02     来源:北海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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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北综执专三罚〔20221

被处罚对象李宏明    年龄:49岁

身份证号45252XXXXXX6134070  

     

经查,2022年8月31日, 李宏明在北海市银海区南京路梁屋村租住的民房内违规储存燃气,所储存的燃气规格为15KG燃气钢化瓶20瓶,其中重瓶3瓶,轻瓶15;规格为5KG燃气钢化瓶轻瓶1瓶,规格为12KG燃气钢化瓶轻瓶1瓶

上述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之规定,上述违法事实有:

1.2022831日制作的《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

2.2022831日制作的《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执法案件视听资料》(附现场照片61

3.202231日制作的《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执法案件视听资料》(附现场照片21

4.2022915日制作的《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查询问笔录》1等证据证实。

2022922日,我局向李宏明依法送达了《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编号:北综执专三告〔20221号),李宏明于2022年9月22日向我局提交了《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声明书》,声明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李宏明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922日                  

                                                             

备注事项:

1、对涉及罚款的行政处罚,当事人须到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北海市四川北路58号电信大院内)财务室(电话0779-2268001)领取一般缴款书;并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一般缴款书到银行(中行、工商行、交行)缴纳罚款,缴款后三日内持银行收款凭证到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换取正式收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六)盗用燃气;

(七)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二、《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

(六)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

(七)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

(八)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盗用燃气的,依照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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