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北综执专三罚〔2022〕2号
被处罚单位:北海龙湖燃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坤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XXXXXX7809115
企业住所:市疏港大道(半坡)XXXXXX中心院内
委托代理人:潘康明
联系电话:131XXXX5222
你公司于2022年7月1日至7月6日期间,将登记于你公司名下的气瓶在北海市德安石油气有限公司进行充装后,由你公司海南路供应站进行储备、配送和销售。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八项之规定,上述违法事实有:1.2022年9月19日制作的《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2022年9月19日制作的《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视听资料》(附2022年1月25日现场照片3张,2022年9月19日现场照片4张)1份;3.2022年9月22日制作的《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调查询问笔录》1份;4.北海龙湖燃气有限公司送货单复印件2份,编号:0006235、0006243;5.《登记在龙湖公司名下的钢瓶明细表》复印件1份;6.《气瓶充装前、后检查及充装记录》复印件1份;7.《龙湖公司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检测钢瓶收、发记录表》复印件1份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于2022年10月20日向你公司依法送达了《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编号:北综执专三告〔2022〕2号),在收到告知书后,你公司于2022年10月20日向本机关递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声明书》,声明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年10月20日
备注事项:
1、对涉及罚款的行政处罚,当事人须到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北海市四川北路58号电信大院)专业执法三大队领取一般缴款书;并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一般缴款书到交通银行缴纳罚款,缴款后三日内持银行收款凭证到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专业执法三大队换取正式收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八项 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八)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或者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
二、《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