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综执专三罚〔2022〕3号
被处罚单位:北海市智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自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00559401374X
企业住所:北海市云南路晋海御园1号楼12号商铺
受托人:冯继厚
联系电话: 19197567625
经查,从2022年10月9日开始,你公司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占用北海市银海区银滩大道蓝波湾·休闲生活广场前(北纬21°25′58″,东经109°7′39″)的城市道路共17.85平方米(呈梯形,上底长5米,下底长5.5米,高为3.4米),被占用的路面已铺设混凝土硬化。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上述违法事实有:1.2022年11月24日制作的《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2022年11月24日制作的《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视听资料》(附2022年11月24日现场拍摄的照片6张)1份;3.2022年11月30日制作的《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视听资料》(附2022年11月30日现场拍摄的照片2张)1份;4.2022年12月12日制作的《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等证据证实。
2023年1月6日,我局向你公司依法送达了《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编号:北综执专三告〔2022〕3号),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00)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1月16日
备注事项:
1、对涉及罚款的行政处罚,当事人须到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专业执法三大队(北海市北部湾中路40号)财务室(电话0779-3203101)领取一般缴款书;并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内持一般缴款书到银行(中行、工商行、交行)缴纳罚款,缴款后三日内持银行收款凭证到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换取正式收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二、《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