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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3-02-27 09:00     来源:北海市市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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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号:北综执专三罚〔2022〕4号

被处罚对象:刘维嘉    年龄:64岁

身份证号:450501××××××0614        联系电话:138××××9933

住址:广西北海市海城区中山西路×栋×号

     

经查,2022年11月13日, 你未经审批雇佣工人擅自砍伐位于北海市海城区长青东路18号门前的5株城市内树木,其中芒果树2株,胸径为36cm、38cm;龙眼树3株,胸径26cm、28cm、28cm。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北海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上述违法事实有:1.2022年11月21日制作的《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2022年11月22日制作的《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视听资料》2份;3.2022年12月6日制作的《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视听资料》1份;4.2022年12月6日制作的《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5.《本惟识(湖北)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关于行道树价格的鉴定意见书>》(本价评〔2023〕4501051号)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于2023年2月14日向你依法送达了《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编号:北综执专三告〔2022〕4号),你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以及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以及要求听证的权利。

依据《北海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捌佰陆拾壹元整(¥12861.00)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2月24日


备注事项:

1、对涉及罚款的行政处罚,当事人须到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专业执法三大队(北部湾中路40号)(电话0779-3203251)领取一般缴款书;并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内持一般缴款书到银行(中行、工商行、交行)缴纳罚款,缴款后三日内持银行收款凭证到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换取正式收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附相关法律条文:

《北海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砍伐城市内的树木。

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砍伐树木的,应当向行政审批部门申请,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一)已经死亡的;

(二)发生检疫性病虫害或者其他严重病虫害的;

(三)因城市建设需要无法保留且无移植价值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经批准砍伐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补植相应的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北海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擅自砍伐树木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侵害,限期在规定地点补植砍伐株数二倍的树木,可以按被砍伐树木的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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