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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综执专三罚〔2023〕1号

2023-04-07 08:00     来源:北海市市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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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北综执专三罚〔2023〕1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北海市德安石油气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35773L

法定代表人:陈培荣

地址:北海市西藏南路××

2023年1月8日,海城区地角沙坡北2巷32号发生一氧化碳中毒死亡事故,根据北海市海城区市政交通局提供的现场照片显示,该事故中的供气企业为北海市德安石油气有限公司。2023年1月13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查,你公司安检员于2022年10月16日对海城区地角沙坡北2巷32号用户进行入户安检,并告知该用户存在的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燃气热水器安装于卫生间内),但截至2023年1月8日事故发生时,你公司并未采取措施消除上述隐患,此期间仍继续供气给该用户。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上述违法事实有1.2023113日制作的《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2023116日制作《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查询问笔录》13.2023217日制作《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查询问笔录》14.北海市海城区市政管理和交通运输局提供的《关于“1.8”海城区地角沙坡北巷32号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调查报告》、现场图片、《北海市人民医院关于一氧化碳中毒死亡患者有关信息的报告》各1份;5.2022年9月、10月、12月配送给海城区地角沙坡北2巷32号用户的4瓶瓶装燃气充装记录、《德安公司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钢瓶收、发记录表》各1份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于2023年3月30日向你公司依法送达了《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编号:北综执专三告〔2023〕1号),你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以及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以及要求听证的权利。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和《广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0版)》C211.48.3第3档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捌万元整(¥80000.00)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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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事项:

1.对涉及罚款的行政处罚,当事人须到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专业执法三大队(北部湾中路40号)(电话0779-3203251)领取一般缴款书;并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内持一般缴款书到交通银行缴纳罚款,缴款后三日内持银行收款凭证到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专业执法三大队换取正式收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附相关法律条文: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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