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北综执专三罚〔2023〕4号
被处罚对象:沈娟 年龄:66岁
身份证号:45050119××××××0623 联系电话:189××××7059
住址:广西北海市海城区珠海东路××号
经查, 从2023年1月10日开始, 你未经审批擅自改变北海市海城区北部湾东路东侧(南珠大道约100米处)的城市绿地用途面积共27.12平方米。从东到西,东面1处梯形面积11.04平方米(上底0.7米,下底0.9米,高13.8米),中间2处梯形面积分别为9.79平方米(上底1米,下底1.2米,高8.9米)和3.145平方米(上底1.6米,下底2.1米,高1.7米),西面1处梯形面积3.145平方米(上底1.8米,下底1.9米,高1.7米),4处均已铺设混凝土进行硬底化。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北海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上述违法事实有:1.2023年3月1日制作的《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2023年3月15日制作的《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视听资料》(拍摄日期为2023年3月1日)1份;3.2023年3月30日制作的《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4.2023年3月30日制作的《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视听资料》(拍摄日期为2023年3月30日)1份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于2023年4月11日向你依法送达了《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编号:北综执专三告〔2023〕4号),你于2023年4月11日向本机关提交了《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声明书》,声明放弃陈述、申辩以及要求听证的权利。
依据《北海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三条和《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北海市城市绿化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序号5第3档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零捌佰肆拾捌元整(¥10848.00)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4月11日
备注事项:
1.对涉及罚款的行政处罚,当事人须到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专业执法三大队(北部湾中路40号)(电话0779-3203251)领取一般缴款书;并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内持一般缴款书到交通银行缴纳罚款,缴款后三日内持银行收款凭证到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专业执法三大队换取正式收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附相关法律条文:
《北海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地的用途,修建通行道路、铺设硬化地面或者设置停车场。
《北海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地用途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按占用面积每平方米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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