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北综执专三罚〔2023〕6号
被处罚人姓名:王臣健 性别:男 年龄:55岁
身份证号:4505211XXXXXXXX635
经查,2023年5月24日01时52分至5月24日01时54分,你驾驶车牌号为桂E08377运输混凝土的车辆在北海市海城区西南大道与西藏路交汇处东往西污染城市道路面积为136平方米(长170米,宽0.8米)。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北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上述违法事实有:1.2023年6月9日制作的《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视听资料》(附2023年5月24日上午现场照片7张、2023年5月24日01时54分监控摄像拍摄的照片4张、2023年6月1日09时58分拍摄的执法人员调取监控照片1张)1份;2.2023年6月9日制作的《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视听资料》(附2023年5月24日01时52分至01时54分监控摄像拍摄的视频1段)1份;3.2.2023年6月9日制作的《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视听资料》(附2023年6月9日拍摄的照片4张)1份;4.2023年6月9日制作的《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等证据证实。
2023年6月25日,我局向你依法送达了《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编号:北综执专三告〔2023〕6号),你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依据《北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罚款人民币肆仟柒佰陆拾元整(¥4760.00)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7月5日
备注事项:
1、对涉及罚款的行政处罚,当事人须到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专业执法三大队(北海市北部湾中路40号)财务室(电话0779-3203101)领取一般缴款书;并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内持一般缴款书到银行(交行)缴纳罚款,缴款后三日内持银行收款凭证到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专业执法三大队换取正式收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北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在城市道路行驶的车辆,应对保持车容整洁、美观,禁止施工车辆轮胎带泥行驶,污染城市道路。运载散体、流体物质的车辆,应当采取严实密封的防护设施,防止泄漏、遗撒。
二、《北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三十六条的规定,车辆运输过程中出现泄漏、遗撒或者施工车辆轮胎带泥运行,造成城市道路污染的,可以扣押车辆,责令立即清除,并按照污染道路面积每平方米处十五元以上四十元以下罚款。当事人拒不清除或者不能清除的,可以依法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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