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北综执专三罚〔2023〕7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北海顺港石油气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XXXXXX8925446
法定代表人:陈爱
地址:北海市海城区靖海镇沙角路(××居委会旁)
2023年4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供气的餐饮企业进行检查,发现餐饮企业存在使用不合格软管、煤气罐存储超量等问题,2023年6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存在问题的餐饮企业进行复查,发现你公司未按要求整改。你公司存在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行为。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上述违法事实有:1.2023年7月25日制作的《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2023年7月25日制作的《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3.2023年7月25日、7月28日制作的《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视听资料》2份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于2023年9月22日向你公司依法送达了《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编号:北综执专三告〔2023〕7号),你公司于2023年9月22日提交《放弃陈述、申辩权利的声明书》,提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 年 10 月 17 日
(背面接备注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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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事项:
1、对涉及罚款的行政处罚,当事人须到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专业执法三大队(北海市北部湾中路40号)财务室(电话0779-3203101)领取一般缴款书;并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一般缴款书到银行(北部湾银行)缴纳罚款,缴款后三日内持银行收款凭证到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专业执法三大队换取正式收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附:相关法律条文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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