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北综执专三罚〔2023〕8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北海市银海区张记干海味商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JL4X2Y 1-1
法定代表人:冶瑞娜
地址:北海市银海区××路
委托代理人:张××
经查,从2023年8月开始, 北海市银海区张记干海味商行擅自改变北海市海城区四川南路(旅游区交警大队东侧)张记干海味商铺前的城市绿地用途面积共34.68平方米。被改变城市绿地用途的用地位于商铺西侧,为矩形,长为6.67米,宽为5.2米,面积为34.68平方米,现场已铺设混凝土进行硬底化。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北海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上述违法事实有:1.2023年8月31日制作的《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2023年9月14日制作的《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3.2023年9月14日制作的《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视听资料》(拍摄日期为2023年8月31日)1份;4.2023年9月14日制作的《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视听资料》(拍摄日期为2023年9月6日)1份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于2023年10月18日向你公司依法送达了《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编号:北综执专三告〔2023〕8号),你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以及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以及要求听证的权利。
依据《北海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三条和《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北海市城市绿化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序号5第3档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捌佰柒拾贰元整(¥13872.00)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10月26日
备注事项:
1.对涉及罚款的行政处罚,当事人须到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专业执法三大队(北部湾中路40号)(电话0779-3203251)领取一般缴款书;并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一般缴款书到北部湾银行缴纳罚款,缴款后三日内持银行收款凭证到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换取正式收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附相关法律条文:
《北海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地的用途,修建通行道路、铺设硬化地面或者设置停车场。
《北海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地用途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按占用面积每平方米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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