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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综执专三罚〔2023〕9号

2023-10-26 10:00     来源:北海市市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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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综执专三罚〔2023〕9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广西北海市海荣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Q230Y72(1-1)

法定代表人符慧

地址:北海市银海区××××

经查,从2023年7月开始, 你公司未经审批擅自改变北海市银海区海景大道第三段(北海大道西延线至南迈渔村)东侧海上明月工程工地门前(北纬21°26′45″,东经109°3′47″)的城市绿地用途面积共55.755平方米(呈梯形,上底为12.75米,下底为13.8米,高为4.2米),现场已铺设硬化地面。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北海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上述违法事实有:1.2023年9月4日制作的《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2023年9月27日制作的《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3.2023年9月27日制作的《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视听资料》1份(拍摄日期为2023年9月4日的现场图片);4.2023年9月27日制作的《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视听资料》(拍摄日期为2023年9月21日的复查图片)1份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于2023年10月17日向你公司依法送达了《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编号:北综执专三告〔2023〕9号),你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以及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以及要求听证的权利。

依据《北海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三条和《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北海市城市绿化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序号5第3档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零捌拾玖元柒角伍分(¥25089.75)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10月25日


备注事项:

1.对涉及罚款的行政处罚,当事人须到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专业执法三大队北部湾中路40号)(电话0779-3203251)领取一般缴款书;并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一般缴款书到北部湾银行缴纳罚款,缴款后三日内持银行收款凭证到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换取正式收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附相关法律条文:

《北海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地的用途,修建通行道路、铺设硬化地面或者设置停车场。

《北海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地用途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按占用面积每平方米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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