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强化对政务公开的监督,规范政府信息审核发布管理程序,按照“谁发布、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规范的信息采集、审核、发布、更新机制,保证发布信息的安全、准确、及时和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我局需要发布信息的网站和平台有:广西统计信息内部网、北海市政府门户网站市统计局分站点、北海市机关工委网、信用北海、北海统计信息网、“北海统计”微信公众号和北海市统计局官方微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对外发布的文字、图片、数据、音频、视频、链接及其他形式的信息。
第四条 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各科室(中心)信息公开工作。数管中心依据本制度对发布的信息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公开的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 信息采集
第六条 发布、转载新闻信息应当依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发布的信息应具有真实性、完整性、可靠性,准确性和安全性。信息来源必须确保来自合法的、正规的渠道。
第八条 各类信息的采集、维护、更新、报送,实行科室(中心)负责制。
第三章 信息审核
第九条 涉密信息不得上网发布。各科室(中心)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规定,对报送信息内容进行严格把关,确保发布的信息准确、安全。
第十条 发布信息应严格按信息发布审核制度办理,未经审核把关的信息不得上网发布。审核程序:
(一)各科室(中心)对拟公开的事项进行初审,提请分管领导同意,重大事项需经局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方可发布。
(二)一般工作动态和统计信息由各科室(中心)负责撰写,交分管领导审核后发布;涉及本局资金、人事、管理制度、发展规划等群众关注的热点焦点问题时,应交局主要负责人审核,视情况决定是否召开保密审查小组会议进行重点审议后发布。
(三)政务公开的事项不能与现行法律相抵触,不得泄露国家机密。
(四)未经审查通过的政务信息不得对外公开。
(五)审查决定或办理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政务事项,在正式决定或办理之前,应将意见、方案向社会公示,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再予以正式公布实施。
(六)重大突发事件和敏感信息需要发布时,由主要负责人审核审批后方可发布。
第十一条 信息审核内容包括:
(一)是否涉及秘密、是否符合国家大政方针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二)党和国家领导人姓名表述是否正确、政治性表述是否正确;
(三)是否符合保护知识产权的有关规定;
(四)是否会给其他单位、个人造成危害;
(五)是否有利于我市的宣传和发展;
(六)当前对外发布是否适宜;
(七)是否属敏感性问题、容易引发负面舆情;
(八)信息中的统计数据是否准确;
(九)其他一些需要根据情况把握的信息。
第四章 信息发布
第十二条 外部网站和平台的信息发布工作由数管中心负责,内部网站的信息发布由各科室负责,信息发布和管理要指定专人负责。
第十三条 发布信息要按照规范流程进行,发布统计信息时,自治区统计局尚未核定确认的统计数据、敏感性的统计数据等不能发布;信息发布时杜绝政治错误、内容差错、技术故障。数管中心负责对信息发布工作进行日常检查、监督和指导,记录信息发布情况。
第五章 信息管理
第十四条 门户网站应建立信息资源库,充分发挥信息的效用,为领导决策、公众办事提供及时、有效的信息服务。
第十五条 各科室(中心)要建立工作机制,确保信息发布的及时、有效、安全,并要按照规定工作程序,及时认真办理网上投诉、举报、咨询、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 信息安全
第十六条 网站和平台信息管理维护人员应增强密码保护意识,做好安全防护工作,妥善保管分配的管理密码, 要做到专人专用,不得在公共场所和互联网上泄露管理密码。
第十七条 网站和平台管理人员应按照安全保密制度的有关规定,加强网上信息的监控和检测,防止不良信息在网上传播。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对不经分管领导同意,擅自对外公开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程序追究有关人员的纪律责任,情节严重的,报请上级监察机构处理。
第十九条 对信息审核把关不严,造成失、泄密或不良信息传播的,按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数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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