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
配色
辅助线
重置
当前位置:首页 > 信息公开部门 > 北海市统计局 > 政府信息公开 > 信息公开制度

北海市统计局信息审核发布管理制度

2023-06-06 16:45     来源:北海市人民政府
分享 微信
头条
微博 空间 qq
【字体: 打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强化对政务公开的监督,规范政府信息审核发布管理程序,按照“谁发布、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规范的信息采集、审核、发布、更新机制,保证发布信息的安全、准确、及时和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我局需要发布信息的网站和平台有:广西统计信息内部网、北海市政府门户网站市统计局分站点、北海市机关工委网、信用北海、北海统计信息网、“北海统计”微信公众号和北海市统计局官方微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对外发布的文字、图片、数据、音频、视频、链接及其他形式的信息。

  第四条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各科室(中心)信息公开工作。数管中心依据本制度对发布的信息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公开的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 信息采集

  第六条发布、转载新闻信息应当依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发布的信息应具有真实性、完整性、可靠性,准确性和安全性。信息来源必须确保来自合法的、正规的渠道。

  第八条各类信息的采集、维护、更新、报送,实行科室(中心)负责制。

第三章 信息审核

  第九条涉密信息不得上网发布。各科室(中心)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规定,对报送信息内容进行严格把关,确保发布的信息准确、安全。

  第十条发布信息应严格按信息发布审核制度办理,未经审核把关的信息不得上网发布。审核程序:

  (一)各科室(中心)对拟公开的事项进行初审,提请分管领导同意,重大事项需经局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方可发布。

(二)一般工作动态和统计信息由各科室(中心)负责撰写,交分管领导审核后发布;涉及本局资金、人事、管理制度、发展规划等群众关注的热点焦点问题时,应交局主要负责人审核,视情况决定是否召开保密审查小组会议进行重点审议后发布。

(三)政务公开的事项不能与现行法律相抵触,不得泄露国家机密。

(四)未经审查通过的政务信息不得对外公开。

(五)审查决定或办理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政务事项,在正式决定或办理之前,应将意见、方案向社会公示,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再予以正式公布实施。

  (六)重大突发事件和敏感信息需要发布时,由主要负责人审核审批后方可发布。

  第十一条信息审核内容包括:

  (一)是否涉及秘密、是否符合国家大政方针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二)党和国家领导人姓名表述是否正确、政治性表述是否正确;

  (三)是否符合保护知识产权的有关规定;

  (四)是否会给其他单位、个人造成危害;

  (五)是否有利于我市的宣传和发展;

  (六)当前对外发布是否适宜;

  (七)是否属敏感性问题、容易引发负面舆情;

  (八)信息中的统计数据是否准确;

  (九)其他一些需要根据情况把握的信息。

第四章 信息发布

  第十二条外部网站和平台的信息发布工作由数管中心负责,内部网站的信息发布由各科室负责,信息发布和管理要指定专人负责。

第十三条发布信息要按照规范流程进行,发布统计信息时,自治区统计局尚未核定确认的统计数据、敏感性的统计数据等不能发布;信息发布时杜绝政治错误、内容差错、技术故障。数管中心负责对信息发布工作进行日常检查、监督和指导,记录信息发布情况。

第五章 信息管理

  第十四条门户网站应建立信息资源库,充分发挥信息的效用,为领导决策、公众办事提供及时、有效的信息服务。

  第十五条各科室(中心)要建立工作机制,确保信息发布的及时、有效、安全,并要按照规定工作程序,及时认真办理网上投诉、举报、咨询、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信息安全

  第十六条 网站和平台信息管理维护人员应增强密码保护意识,做好安全防护工作,妥善保管分配的管理密码, 要做到专人专用,不得在公共场所和互联网上泄露管理密码。

  第十七条网站和平台管理人员应按照安全保密制度的有关规定,加强网上信息的监控和检测,防止不良信息在网上传播。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对不经分管领导同意,擅自对外公开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程序追究有关人员的纪律责任,情节严重的,报请上级监察机构处理。

  第十九条对信息审核把关不严,造成失、泄密或不良信息传播的,按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数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