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准确地获取北海市统计局的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助力法治政府建设,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和工作机构
办公室是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科室,负责协调、指导、推进、监督本部门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工作机构名称:北海市统计局数管中心
办公地址:北海市和平东路东二巷2号
办公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
咨询电话:0779-2031449
传真:0779-2025755
邮箱:bhstjj@126.com(仅作为咨询使用)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互联网申请受理网址:http://www.beihai.gov.cn/zfxxgk/ysqgk/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市统计局向社会主动公开的信息范围包括:
(1)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工作职责;主要领导姓名、职务及工作分工;内部处室设置、基本职能及其人员分工、联系电话;
(2)有关统计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3)干部任免公示;公务员录用程序及录用结果;
(4)部门统计调查审批备案流程及审批备案情况;
(5)统计人员从业资格认定工作流程及工作开展情况;
(6)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主要宏观统计信息(统计公报、统计年鉴、月度统计信息);
(7)工作简报、统计工作动态;
(8)其他便民服务项目(如统计制度、统计标准、统计知识等);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北海市统计局主要采取网上公开的形式。网上公开的具体网址为北海市统计局网站(http://www.beihai.gov.cn/xxgkbm/bhstjj/index.shtml)。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也可以在北海市档案馆、北海市图书馆、北海市政务服务中心等公开查阅场所查阅。
北海市统计局还以“北海统计”微信公众号、以及有关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予以公开政府信息。“北海统计”微信公众号可在微信搜索查询。
(三)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按照“政府信息目录编制要充分体现‘五公开’、政策解读、舆情回应、公众参与”的要求,当前政府信息按照机构设置、政府信息公开、专题专栏、图片新闻、工作信息、通知公告、行政权力运行情况、人事信息进行编排。各栏目具体分类有“信息公开目录、月度统计信息、年度统计信息、统计知识、绩效展示专栏、行政执法”等内容;“互动交流”有“政务咨询、意见征集、依申请公开”内容。
信息公开以分类栏目和检索栏来展示相关内容。分类栏目包括领导简介、机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设置、工作信息、通知公告、行政权力运行情况、部门预算公开、部门决算公开、人事信息、依申请公开、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行政权力责任清单、专题专栏、其他重要信息公开等栏目信息,检索栏提供全站搜索和关键字、全部、标题等方式,具体信息编排包含了主题分类、发布机关、标题、发布日期、正文等内容。
(四)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局主动公开以外的统计信息,可以向本局申请获取,本局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本局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负责对信息进行加工或者其他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局申请获取政务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可委托他人代为填写政务信息公开申请。
(一)公开范围
本局可以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范围为部分主要历史年份的统计资料、统计报告。
(二)确定被申请机关
为有利于申请人准确快捷获取政府信息,申请人在申请政府信息时应先确定被申请机关,即被申请机关应当是所需信息的制作机关或是牵头制作机关。申请人可在北海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首页点击“政府信息公开”的“机构设置”查阅市级行政机关具体职责,了解相关信息的制作部门。
(三)受理机构
本局自2008年5月16日起正式受理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北海市统计局数管中心,办公地址为北海市和平东路东二巷2号,联系电话:0779-2031449, 传真:0779-2025755。
(四)申请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应填写《北海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从北海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版块的“依申请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中下载,也可以在现场受理点领取,并采取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网上申请
申请人可登陆北海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版块的“依申请公开”,在网上通过信息公开系统提出申请。申请提交成功后,可凭借系统反馈的查询码在“依申请公开”中查询办理情况。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互联网申请受理网址:http://www.beihai.gov.cn/zfxxgk/ysqgk/。
2.信函申请
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等方式向本机关提出申请,同时应在信封左下角或传真明显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寄送单位:北海市统计局,寄送地址:北海市和平东路东二巷2号,邮编:536000,联系电话:0779-2024836、传真号码:0779-2025755。为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推荐采用邮政企业寄送信函。
3.现场申请
申请人可以至本机关信息公开受理点现场提出书面申请。受理点:北海市统计局,地址:北海市和平东路东二巷2号北海市统计局三楼办公室。受理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联系电话:0779-2024836。
受理机构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五)受理程序
1.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通过现场和信函、传真提出申请的,应填写《申请表》,书面《申请表》除从北海市政府门户网站下载打印外,也可在受理地点领取。
申请人通过网上提出申请的,应登陆北海市政府门户网站按照提示在线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申请。
申请人在填写书面《申请表》或网上电子《申请表》时,应按规定认真填写,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2.申请的处理
本机关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将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人所提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补正时间为7个工作日)。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3)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4)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5)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6)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7)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8)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9)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10)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11)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12)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3.申请的答复
本机关自收到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或者其他机关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办理期限内。
申请人在线申请的,本机关将视答复内容的实际情况,可以在线答复,也可以书面答复。在线答复的,本机关不再作书面答复。申请人当面或信函申请的,本机关按照申请人要求和实际情况,选择通过信函、安排查阅等方式进行答复。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本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六)收费情况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
四、不予公开范围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五、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和举报,还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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