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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统计局关于印发行政执法记录信息调阅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9-11-01 08:56     来源:北海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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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 海 市 统 计 局 文 件

 

 

北统字〔201983

                                                  

 

 

北海市统计局关于印发行政执法记录信息调阅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辖各县(区)统计局,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桂政办发〔201935)和北海市相关工作部署,进一步做好我局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结合我局实际,制定《北海市统计局行政执法记录信息调阅监督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海市统计局

                           20191030

 

 

北海市统计局行政执法记录信息

调阅监督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记录信息的保存、调阅,根据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行政执法记录信息是指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行为形成的可记录的信息。

行政执法记录信息包括书面文字记录信息和视音频记录信息。

第三条  行政执法记录信息按照行政执法案卷装订标准,形成行政执法案卷。

视音频记录信息应制作文字说明材料,书面说明视音频信息的基本情况,包括采集人、采集时间、采集地点、具体执法人员、行政相对人、第三方当事人、视音频大小和时长、案由、主要内容等。视音频信息的文字说明材料应装订进行政执法案卷。

第四条  行政执法记录信息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正在办理中的行政执法案件,行政执法案卷由案件承办人保管;已归档行政执法案件,行政执法案卷由执法监督局负责保管。

正在办理中的行政执法案件,视音频记录信息由案件承办人保管;已归档行政执法案件,视音频记录信息由具体执法科室负责保管。

第五条  调阅、复制行政执法记录信息,应当由执法监督局业务人员统一办理。业务人员应当详细登记调阅人、复制人、审批人、时间、事由等事项。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剪接、删改原始行政执法视音频资料,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或者通过互联网及其他传播渠道发布行政执法视音频资料。

    任何人不得擅自拆解、涂改、勾画、增加或抽取案卷材料。 

行政执法记录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管理员、查阅人、复制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予以保密。

第七条  因工作需要,超出本人权限调阅、复制执法监督局采集的行政执法视音频的,应当经执法监督局负责人批准。

因社会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需要向市统计局以外的部门提供行政执法视音频资料的,应当经市统计局分管副局长批准;对于内容复杂、敏感,易引发社会争议的,应当报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批准。

  第八条   本局案件承办人因工作需要查阅案卷档案,可直接查阅,档案不得带离存放室。需复印档案资料的,由执法监督局负责人批准。 

    第九条   公安、检察院、法院、国家安全、纪检监察、审计等有关机关因工作需要申请查阅案卷档案的,凭单位介绍信(或正式公文)及申请人有效证件查阅。 需复印档案资料的,报案件分管副局长批准。 

  第十条   因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或者本局工作人员特殊工作需要,且经分管副局长批准外,行政执法案卷档案一律不得外借。

  第十一条   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由行政复议应诉科根据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应当按要求公开。

    第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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