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 海 市 统 计 局 文 件
北统字〔2017〕95号
北海市统计局关于印发《北海市
统计行政执法告知制度(试行)》的通知
市辖各县(区)统计局、局机关各科室(中心):
现将《北海市统计行政执法告知制度(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海市统计局
2017年11月22日
北海市统计行政执法告知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统计行政执法公开透明运行,规范统计行政执法行为,确保统计行政执法公开、公正、公平,保障统计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选择权,结合工作实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检查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全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实施统计行政执法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作出行政行为,应当说明理由,以书面形式作出的行政行为,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理由说明应当清楚、充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理由说明应当包括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作出对行政相对人不利的行政行为时,除必须说明理由外,还应该告知行政相对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与时限。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对其行政行为可以不说明理由:
(一)行政行为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但第三人提出异议的情形除外;
(二)情况紧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没有时间说明理由的;
(三)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四)法律规定相应行政行为可以不说明理由的。
对于前款第(二)项情形,如果行政相对人事后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说明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补充说明理由。
第六条 行政行为可能对行政相对人造成不利影响时,行政相对人享有申辩的权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听取行政相对人的申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不得因行政相对人的申辩而加重对行政相对人的不利处理。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进行统计执法检查的,应提前向行政相对人发出《×××统计执法检查通知书》(见附件1),书面告知检查的依据、时间、内容、应准备的有关材料等事项。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拟对行政相对人进行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统计行政处罚告知书》(见附件2、附件3),向行政相对人书面告知违法的事实、理由、依据、拟给予的处罚决定以及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权利。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实施行政行为应当举行听证: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举行听证的;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认为有必要举行听证的;
(三)行政相对人申请举行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认为申请合理的。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决定实施听证的,或行政相对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法制机构应制作《×××听证通知书》(见附件4),并于听证召开的7日前告知行政相对人。告知内容包括听证的时间、地点,主持听证的人员组成及组织听证机关的联系方式等。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对行政相对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见附件5),并在七日内送达行政相对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告知行政处罚的事实、证据和依据,以及行政相对人履行义务的期限、权利救济的方式与期限。
第十二条 行政相对人对统计行政处罚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制作《×××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见附件6、附件7),书面告知行政相对人。不符合受理条件,制作《×××行政复议不予受理通知书》(见附件8),书面告知行政相对人。
第十三条 行政处罚决定经复议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见附件9),向行政相对人书面告知复议决定。复议决定应将决定的内容、理由、依据以及权利救济的方式和期限告知行政相对人。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法律文书送达可采取下述方式,并制作《××××送达回证》(见附件10)。
(一)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自然人的,如本人不在,可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人或指定了代收人的,可送交其代理人或代收人签收。
(二)受送达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法律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行政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三)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四)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方式均无法送达的,可公告送达。公告送达应在行政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直接送达行政文书应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盖章。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法律文书是由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其他组织、代理人或代收人签收的,其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邮寄送达,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北海市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限为2年。
附件1
×××统计执法检查通知书
统执检通字﹝﹞ 号单位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本机关定于 年 月 日对你单位进行统计执法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和范围:报表名称、表号、期别等。
二、检查方式:现场检查、询问以及核查相关资料等。
三、要求:需在场的人员: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在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缺席时,应有其委托的代理人、统计人员等;需提交的材料:包括营业执照、单位公章、相关报表等。
请你单位给予配合和支持。拒绝检查或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公章
年 月 日
(本通知书一式两份)
附件2
×××行政处罚告知书(一)
罚告字〔 〕 号
单位全称:
查处过程:
违法事实:
定性和决定:违反的法律、法规条文,构成某种违法行为。根据法律、法规有关条款规定,拟对你单位给予警告、罚款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要求陈述和申辩的,请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 日内,到地点进行陈述和申辩或者提交书面材料。逾期未进行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公章)
年 月 日
(本告知书一式×份)
附件3
×××行政处罚告知书(二)
罚告字〔 〕 号
单位全称:
查处过程:
违法事实:
定性和决定:违反的法律、法规条文,构成某种违法行为。根据法律、法规有关条款规定,拟对你单位给予警告、罚款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要求陈述和申辩的,请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 日内,到地点进行陈述和申辩或者提交书面材料。逾期未进行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和有关规定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要求听证。要求听证的,请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机关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申请的,视为放弃。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公章)
年 月 日
(本告知书一式×份)
附件4
×××听证通知书
听通字〔 〕 号
单位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本机关决定于 年 月 日 时在 (地点)就你单位 一案举行听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准时参加,届时未到的,视为放弃。
二、委托代理人的,请提交授权委托书。
三、对本案的听证主持人姓名(工作单位、职务),有权申请回避。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公章)
年 月 日
(本通知书一式×份)
附件5
×××行政处罚决定书
罚字〔 〕 号
单位全称:
违法事实、情节:
行为性质:违反的法律、法规,构成某种违法行为。
处理决定:依据法律、法规有关条款的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警告,罚款×××元。
请你单位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银行缴纳罚款(户名: 帐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公章)
年 月 日
(本决定书一式×份)
附件6
×××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一)
复受字〔 〕 号
(被申请人):
(申请人)不服你机关 号行政处罚决定,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本机关决定受理。
请你机关在收到本通知书(附申请书副本或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答辩状,并提交作出处罚决定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附: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复印件)1份。
(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7
×××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二)
复受字〔 〕 号
(申请人):
你(单位)不服被申请人 号行政处罚决定,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提出的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决定受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将于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在此期间又提起诉讼的,请及时告知本机关。
(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8
×××行政复议不予受理通知书
复不字〔 〕 号
(申请人):
你(单位)不服(原处罚机关) 号行政处罚决定,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包括复议范围、复议申请人、管辖、时效等条件),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必要时,可告知解决纠纷的途径)
(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9
×××行政复议决定书
复决字〔 〕 号
申请人:单位名称或姓名 地址/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单位: 职务:
被申请人: 地址/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申请人请求:撤销或变更被申请人的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 号行政处罚决定,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决定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简述被申请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及所做处罚决定被申请人 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申请人的违法事实情节 。
根据有关法律,被申请人于 年 月 日对申请人作出 处罚。
申请人认为,复议申请书提出的事实、理由、依据
被申请人认为,答辩的理由、依据
经审查查明,复议机关认定的事实、情节
本机关认为,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是否适当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 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决定: 。作出撤销原处罚决定的,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作出维持或变更决定的: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10
×××送达回证
受送达人
|
(单位名称或姓名)
|
送达文书
|
(文书名称和文号)
|
送达人
|
|
直接
送达
|
本单位于××年××月××日××时××分收到送达文书。
地点:
收件人签名: 职务:
|
留置
送达
(或公证送达)
|
当事人拒绝签收送达文书,送达人员将送达文书于××年××月××日××时××分留置在×××(地点)。
二名基层组织人员(或公证员)签名(盖章):
|
邮寄
送达
|
送达文书于××年××月××日通过××寄出。
|
备 注
|
(公证送达的,附公证文书;挂号邮寄的,附挂号凭证;特快专递的,附写有文件名称的特快专递首页。)
|